學者建議 書面告誡訂罰則 填補保護空窗期
《跟騷法》上路滿2年,專家感嘆陌生人騷擾難成案。圖爲書面告誡示意圖。(蔡依珍攝)
《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2年,專家嘆陌生人騷擾難成案,且根據統計,警方書面告誡雖有一定成效,但約1成行爲人會置之不理。民間團體、學者指出,若爲疾病因素跟騷,政府應編列相關預算,透過強制治療才能改善,另期盼書面告誡有強制力,如予以行政罰等,才能在法院保護令核發前發揮效果。
跟騷受害者報案後,警方可向加害人提出書面告誡,也能進一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主筆跟騷法民間版草案的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盧映潔表示,雖然跟騷法可在保護令中要求加害者完成治療性處遇計劃,但實務上幾乎沒有這種例子,目前法官幾乎都是以類似家暴的處理方式,如限制加害者不能靠近被害者。她認爲可能是經費、資源不足,法院應與衛福部有更恰當的雙向溝通。
勵馨基金會是跟騷法立法推手之一,執行長王玥好表示,民衆報案後約有8成跟騷行爲人只要警察開出告誡單,就產生制止效果,剩下1成多的行爲人可能因疾病因素,需要更強外力約束的配套措施制止,她希望政府編列相當預算,透過心理衛生單位執行強制治療。
盧映潔也說,跟騷法目前限制在性別相關的騷擾案件,但婦女團體也遇到一些其他狀況,曾聽聞有百貨公司櫃姊,每天都不認識的男生在外面一直看她,因爲不知道目的,難以用《跟騷法》處理。但跟騷法可去掉性別相關,並用豁免方式排除如討債等不必要案件,卻能使民衆的權益獲得更多保障。另民衆聲請保護令到核發平均約40幾天,違反書面告誡目前沒有處罰方式,也應新增如行政罰,保障這段空窗期。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老師王伯頎表示,過去《家暴法》也一度被當成談離婚的籌碼,若對方不願簽字,就會以家暴提告,跟騷法實施時間不長,還有滾動修正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