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預告期結束 學者偏向重大逃漏稅刑期、罰則加重
財政部預告《稅捐稽徵法修正案》預告期今(9)日結束,財政部表示,目前還在整理所蒐集來的意見當中,但最爲外界所關心就是重大逃漏稅者的處分,學者偏向要採取較高的刑責和罰金的丙案、乙案,財政部正在整理各方意見,預計擇一或者整併成一案,預計在7月底送行政院討論。
財政部此次大修稅捐稽徵法,除了簡政便民之外,也有加重罰則,等於獎勵與處分皆雙管齊下,在便民的部分,有滯納金從原本最高的15%降低爲10%,從原本每逾期2日加徵1%調整爲3日加徵1%;另外調降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稅額比例,由1/2降爲1/3。
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次重大逃漏稅的案件,財政部也研議修法加重刑責,最爲外界所關心的就是第41條的修正案,現行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者是其他不正當的作法,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拘役或者併科新臺幣6萬元罰金,被外界視爲罰責太輕。
重大逃漏稅的刑期和罰金 財政部擬3案供外界討論
所以,財政部擬定有3案,分別爲甲案、乙案及丙案,甲案的規定是隻有調高罰金,刑責維持5年以下,而罰金從現在的6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而罰金是參考洗錢防制法的規定而訂立的。
乙案是一般逃漏稅刑責維持原來的5年、罰金調高到500萬元,但是如果重大的逃漏稅案件,那麼刑責就調整爲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罰金。
丙案的則是有分積極行爲、消極行爲,財政部解釋,過去的稅捐稽徵法只處理積極行爲,而未處理消極行爲,所謂消極行爲是指,有這筆所得或者是海外所得,但利用稽徵機關查證困難,而無作爲(沒有申報)也會造成逃漏稅效果,丙案則是將消極行爲也納入處分當中。
根據瞭解,目前學者認爲,甲案罰則仍是太低,對於重大逃漏稅戶起不了警示作用;比較偏向乙、丙案,但是也有人提意見者認爲,丙案的消極行爲要更爲清楚。
財政部官員表示,目前還在整理詢問其他部會以及外界的意見,預計7月底送行政院討論,預計在下會期(9月)立法院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