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翔寧/【太陽花國賠案】雖然我有錯,你也用不着這樣對我

11月12日中華民國退休警察總會長耿繼文號召退警上街,揚言效法太陽花運動攻佔行政院,以凸顯臺北地方法院對「太陽花國家賠償案」(下稱「太陽花國賠案」)判決中的的矛盾,同時也公開呼籲執勤的學弟妹,將來值勤時要記得怠惰與退避,因爲如果積極執法,將會面臨與「太陽花國賠案」一樣被求償的情況。11月27日臺北市長柯文哲也對媒體說明:「因爲這十個人沒有直接證據,這些人的受傷是因爲警察施暴造成的,那就沒有道理不上訴。」

個案子(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從判決出爐當天,就引發媒體關注,也有法官投書批評這則判決是「討了政治聰明,荒謬了法學論證」,不過當時多數的媒體與投書多基於臺北地院新聞稿,並未能一窺該判決的全貌。如今判決全文已經公佈,本文無意針對太陽花學運本身功過及29名原告的個案逐一評價,但想要透過翻譯其中最關鍵的三段文字(原判決「貳、五、(五)」),一窺法官的心路歷程,同時也和大家一起思考國賠制度意義

國賠案誰蒐證?要有什麼證據?

柯文哲市長對媒體說,決定上訴的理由是「沒有直接證據」,這句話也點出這份判決的關鍵,就在於「證據」這兩個字。現實生活裡的法官,不可能有上帝視角,必須仰賴證據還原事實;而在這個案件裡,當然就是要證明「這些人的傷是警察暴力所造成的」。

既然證據很重要,那要由誰負責蒐集證據?這在法律上叫做「舉證責任」。法庭上有三羣人—原告、被告、法官,該由誰負責蒐證?法官會幫忙蒐證嗎?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國賠案件是由民事法院審理;而本件判決中,法官用心地指出,今天如果是在行政法院,法官就會幫忙蒐集證據,但因爲這次是在民事法院,法官無法幫忙蒐證,對原告可能會很不公平(注1)。

既然法官在此案無法幫忙蒐集證據,那就只好在原告(陳抗羣衆)與被告(警方)選擇一方負責蒐集證據,提交給法庭。通常來說,都是主張權利存在的人要負擔舉證責任。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我去法院主張我跟朋友爭吵而被他痛毆一拳,就該由我負擔舉證責任。需要舉證的一方若舉證失敗,就會吞下敗訴的結果

但這樣的規定也不是沒有例外,尤其某些原告、被告雙方地位不對等時,可能會有所調整。以商品糾紛爲例,假設消費者買了一支手機,回家充電時手機無來由的爆炸害人受傷,若要由消費者證明手機制造有瑕疵太過困難,而要求手機廠商提出自己在製造過程沒有過失較簡單,這叫作「舉證責任轉換」。

▲太陽花國賠案一審判決中,法院肯定警察驅離的正當性,只是質疑驅離的「方式」可能違法。(圖/ETtoday資料照)

在本件太陽花國賠案,法官也點出了這樣的地位不對等,並舉了一則最高法院前例,認爲國賠案件由人民負責蒐集證據證明損害過於困難,爲實現公平正義,應由被告機關負點舉證責任。

但是面對上面這種情況,法院不一定只有轉換舉證責任,還可以選擇較折衷的手段:降低證明度。以本案爲例,究竟要原告提出被打的影片?或者只要有驗傷單證人就可以?這就是證明度的問題了。而本件正是採取了降低證明度的方式,透過證人、驗傷單來認定事實。本案雖如柯文哲市長所說的「沒有直接證據」(應該是指沒有影片的意思),但法院仍然肯定國賠責任的成立。

法院指出,國賠訴訟本質上是民告官的訴訟,過去最高法院雖要求在國賠事件要求被告機關舉證,但本案中,要求被告機關舉證也太沉重,降低原告證明度即可。因此,雖然沒有影片,但有證人指認也可以成立國家賠償。

法官在本件判決中便是循着以上這三段論述,一步步判定本案原告勝訴

國賠代表「國家也會犯錯,而且會道歉」

賠償代表的意義是,做錯事情後,透過金錢給予彌補。本件判決一開始,就開宗明義地表示:「佔領行政院是非法集會,警察有權驅離,但驅離的時候應該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說,法院從來就沒有覺得警察不應該驅離,也肯定了驅離的正當性,只是質疑驅離的「方式」可能違法。

假設一個荒謬的情境:有人騎機車紅燈時滑手機,突然間出現三個警察,不由分說地把他壓制在地上,「雖然有錯,但警察們也用不着這樣做吧?」警察當然應該取締等紅燈時滑手機的人,但不是隻有壓制這個手段。法律有許多需要左右衡量的事,而不是「你有錯在先,我對你做什麼都可以」。

「國家賠償」這幾個字包含「國家會犯錯,而且犯錯後,會道歉、會賠償」的意義,而這也是現代國家所應該有的態度—人民並非芻狗,而是國家真正的主人(注2)。

報導臺北市警察局決定針對本案判決進行上訴,這樣的看法會不會被上級法院維持尚未定。然而,對比地球上其他地方正在上演的國家暴力,此時再回頭看看這則判決所企圖闡釋的《國賠法》精神,或許纔是我們國家難能可貴的地方。

注:1.行政訴訟與部分情況的刑事訴訟,法官會參與蒐集證據;民事訴訟則不會。因爲行政與刑事訴訟涉及到「民告官」或「官告民」,法官需要參與蒐證以保障人民沒有受到不法侵害。國家賠償訴訟在本質上屬於行政訴訟的一種,但由於我國過去的行政訴訟制度不夠完整,當時爲了求全,只好先放到民事法院,直到今日兩個法院都可以審理,沒有全面迴歸到行政法院裡。因此行政法院法官會幫忙蒐集證據,但民事法院法官不會,這就導致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

2.國賠制度的發展,從19世紀前的完全否定到19世紀後的逐漸肯定,背後蘊含着我們對於「國家與人民之間關係」看法的轉變。19世紀前,生在農莊便世世代代都是農奴,只是莊園主人的財產。工業革命後有了轉變,國家與人民之間不再是「人與財產」的關係,慢慢轉變成「社會契約」,彼此地位對等了許多。

許翔寧,東吳法研所公法組。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