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通路平臺商品若侵權 平臺業者: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東森得易購法務楊俊元表示,虛擬通路平臺商品的侵權責任,平臺商不應共同承擔。(圖/記者林世文攝)

記者林睿康/臺北報導

虛擬通路購物盛行,但每每出現虛擬通路平臺出售的商品發生侵權問題,平臺業者恐要負擔連帶責任,讓業者叫苦連天。東森得易購法務長楊俊元今天(24日)出席「網購平臺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公聽會時表示,有關虛擬通路平臺的侵權責任,不能一方面要求業者必須盡到侵權商品的調查義務,卻又不給調查實權,這是沒有意義的。我們認爲,應該要依循經濟部智財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和法務部所提供的「Notice and take down」原則,否定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責任」。

東森得易購法務長楊俊元24日指出,現今透過桌機平板電腦手機媒介平臺進行交易方式日趨蓬勃發展,消費者經由非實體的虛擬通路平臺,像是網購、電視購物和型錄方式所在多有,平臺業者的界線越來越模糊,因此所有虛擬通路平臺都應該一體適用所有ISP相關規定

楊俊元表示,對於所有虛擬通路業者來說,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消保處是一致的,業者甚至提出更優於法律規範的7天鑑賞期,提出10天、15天甚至是無條件退貨,因此對於保障消費者部份,相信所有通路的平臺業者並無歧見。

楊俊元認爲,有關虛擬通路平臺的侵權責任,不能一方面要求業者必須盡到侵權商品的調查義務,卻又不給調查實權,這是沒有意義的。我們認爲,應該要依循經濟部智財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和法務部所提供的「Notice and take down」原則,否定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責任」。

楊俊元說,如果虛擬平臺業者已經接獲權利人通知並下架後,即應該要認爲平臺業者已經免責,但前提是權利人必須依據公平會所頒佈之警告信函處理原則進行,否則,對業者來說,是一種不堪負荷的騷擾。

▲VIVA法務室代表邱世瑋表示,網購平臺業者本身如果只是平臺或經銷通路時,應該要適度下修其連帶責任。(圖/記者林世文攝)

VIVA(美好家庭購物)法務室代表邱世瑋也表示,之前曾發生品牌電視爆炸燒燬民宅人體工學椅傾倒摔癱,以及侵權行爲訴訟,都要求賣場通路商(平臺業者)要負連帶責任,不盡公平,也違背法律歸責理論。因此,網購平臺業者本身如果不是商品或服務的直接提供者,只是平臺業者或經銷通路時,應該要適度下修其連帶責任,而不是一昧要求其與原廠負完全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