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立功可免處罰 專家促取消
法制網報導,《草案》規定,對犯行賄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影響國家利益者,則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爲,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另外,行賄人對偵破重大案件立功等情況,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大陸全國人大代表李沛霖說,草案規定「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認爲對行賄人也應有這樣累積行賄數額的懲罰,行賄和貪污應是同罪,在某種程度上,行賄比貪污更嚴重,因爲行賄人只要行賄一位官員落馬了,再繼續找另一位官員行賄,如此下去造成更大的腐敗。建議可以減輕處罰,但不能免除處罰。
另兩位人大代表韓曉武和劉政奎認爲,草案規定行賄人可以免除處罰,容易造成行賄人的僥倖心理。行賄人知道,只要犯罪後交代罪行,並且對破獲重大案件有作用就可免除處罰。而行賄金額越大,越可能立功,無形中加速行賄犯罪的行爲,可能衍生更多犯罪,建議加大對行賄罪處罰力度,徹底取消「免除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