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上市櫃公司調薪 三點提醒
員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資產,勞資和諧也是政府所關注的重點。 聯合報系資料照
員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資產,勞資和諧也是政府所關注的重點。最近就有剛三讀通過並已公佈的《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7項增訂案,要求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爲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然而,怎麼執行也引起廣泛討論。這裡有三點提醒。
第一,企業主應留意的是,勞資共榮並非從證交法增訂規定開始。《公司法》在2015年時,即增訂第235條之1,要求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此次證交法條文與其相當接近;同時《勞動基準法》第29條也規定,公司在年度有盈餘時,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這些都是「所有公司」適用的法規,方向也都是公司有獲利,應與員工分享。只是上市櫃公司還另外適用了證交法,明文規定這些支出可作費用,並從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中扣除(稅前),以增加企業適用的動機。
第二,此次證交法增訂內容,加上了「調整薪資」選項,由於薪資是工資,相較於過往「個案性」的獎金及酬勞,薪資調升後無法任意降減,將會是持續支出的成本,如要變更須雙方議定;獎金一般則認爲僅屬於恩惠性、勉勵性給與,並非經常性支出的勞動成本,操作較有彈性。
不過話說回來,上市櫃公司依法本須揭露員工整體薪資資訊(像是員工薪資平均數、中位數),因此薪資調整也有助公司名聲及競爭力。
第三,在執行作法方面,基本和過往員工酬勞分派相同,比率等事項從章程進行規定,但一些細節仍待觀察。例如「基層員工」的認定,是否等同於「非擔任主管職務」者?也就是排除掉經理人、部門主管等這類有爲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295號函),又過往經濟部曾說明,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由公司「自行認定」(經濟部經商字第10900116680號函),也值得參考。
此外,上述法條間仍有細節差異,像是公司法規定可用「定額」或「比率」決定酬勞,但證交法只有「比率」,以及「當年度獲利」、「年度盈餘」等,因此適用上的調和也是企業主要持續留意的重點。
另外要注意的是,上述規定植基於公司治理,法律效果上雖然沒有罰則,但並不礙員工以此主張權利,實務上也有不少獎金、酬勞的爭訟案例,尤其像是公司在認定「員工過失」、「獎金領取以分派時仍在職爲限」等,執行上都要務必謹慎,也期待企業主都能不斷提升勞動條件,員工與企業共榮共存,打造雙贏的局面。
(本文由衆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全正口述,記者葉卉軒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