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檢方無鐵證 立委涉貪難定罪
前立委邱垂貞涉收賄500萬幫中藥商公會全聯會遊說修法,最高法院認爲未調查對他有利的證據,且須釐清他收錢與立委職務有沒有對價關係,撤銷發回更審。(本報資料照片)
檢方大動作起訴蘇震清等立委涉貪,並求處重刑,但立委收錢後做了什麼事纔會構成犯罪,或只是違反《立委行爲法》不構成刑事犯罪,檢察官須負舉證責任,否則依據法院相關實務判決,要把立委收錢後的「遊說行爲」定罪,恐是一件難事。
基於無罪推定有利被告
我國的刑事審判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制度,也就是法官如同球賽的裁判一樣,站在一個超然、公正的第三者立場,不介入檢察官與被告之間的論戰,起訴的檢方須拿出有罪證據證明犯罪,被告則可以主張無罪答辯。
如果檢方提出的證人證詞,在檢辯詰問過程中被攻擊、遭認定爲無證據力,或是無法證明犯罪,在沒有直接證據或間接可證明貪污犯行的情況下,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就會作成有利被告的裁判。
邱垂貞擔任立委時涉及的收賄案,有兩項重要關鍵點須釐清。首先就是送錢給他的人是提供政治獻金,還是利用他的立委職務圖利,如果是有對價關係纔會構成犯罪,其次就是邱的遊說行爲是否爲法定職務行爲,或是有實質影響力。
法界對違背職務收賄罪有「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不同的見解,後來最高法院還有法官採取「中間折衷說」,只要是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性」都構成貪污,但至今沒有經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有法官就說,日本對國會議員這樣的行爲都有清楚的法律規定,臺灣就是因爲法律不清不楚,造成法院無法明確界定是否構成犯罪。
法界至今仍無統一見解
也因此最高檢察署的檢察官們,纔會擔心蘇震清等立委集體貪瀆案,未來審理期間會有類似的法律見解爭議。檢方要嚴正看待,應該是未來在法庭上論告時,如何拿出「鐵證」證明立委貪污。
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遭起訴後,異口同聲否認犯罪,檢方目前掌握的是李恆隆送錢給立委的證詞,及相關監聽譯文、證人佐證和資金流向,但如何證明立委遊說修法,與收錢有對價關係,纔是本案的重點,攸關有罪無罪認定。
如果涉貪立委辯稱,要求經濟部官員到辦公室是問政方式,舉辦公聽會也只是爲了讓修法更周延,李恆隆送的錢充其量是「忘記」申報的政治獻金,檢察官該如何說服法官,都是未來法庭攻防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