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惡意擋車被罰抗辯「身體不適」 法院駁回判1萬8
▲劉姓運將惡意逼車被罰稱身體不適,法院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劉姓計程車司機去年11月間被民衆檢舉在國道3號行駛時,惡意擋後車,後車變換車道、他也跟着變車道並煞車,警罰劉1萬8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安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劉不服上訴並稱,自己當時身體不適非惡意擋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他上訴確定,不得再抗告。
裁判書指出,2017年11月4日下午1點,劉男開計程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177.8到177.2公里處,因「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違規行爲,遭民衆於同日檢舉,警方處劉男罰鍰1萬8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劉提訴願要測蕭原處分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他敗訴,劉再上訴時稱,當時身體不適,並非故意爲之,且檢舉人有無違規在先,應公開行車紀錄器前10分鐘畫面。
二審合議庭指出,依檢舉民衆行車紀錄器畫面可見,計程車在前方無突發狀況下,未打方向燈,自中線車道超越行駛內側車道的轎車後,後方煞車燈亮起持續減速,在轎車要往右換車道到中線時,計程車立即打右方向燈由內側車道變換到中線車道,轎車被迫往左回內側車道閃避,計程車持續打右方向燈,向左往內側車道偏移、後方煞車燈不時亮起,又微向右偏,再向左變換車道到內側車道加速行駛。
而劉男提出診斷證明書時間爲2016年12月1日,與違規時間2017年11月4日相隔近1年時間,難認定劉男當時是否有身體不適情形,況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第15條第1項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先行顯示方向燈滑離車道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而非於強行超車後減速煞車。
合議庭認爲,劉男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之違規行爲,自應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