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公司監管升級:貸款集中度要求細化,明確經營行爲負面清單

時隔近四年,監管部門再度發文指向小額貸款業務監管。

8月2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主要包括總則、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非正常經營小額貸款公司退出、監督管理、附則等七章66條。

金融監管總局數據顯示,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整體運行平穩。截至2023年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6550家,實收資本8226億元,貸款餘額8431億元。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179家,實收資本1590億元,貸款餘額1739億元。

《徵求意見稿》明確,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小額、分散原則,發揮靈活、便捷優勢,踐行普惠金融理念,主要服務小微企業、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等羣體,促進擴大消費,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在監管職責上,《徵求意見稿》明確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統一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金融監管總局負責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則,對地方政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職能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與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加強工作協同。

小貸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貸款集中度要求更爲細化

在經營區域方面,《徵求意見稿》延續了監管部門一貫的“注重服務當地”的要求。

《徵求意見稿》提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立足當地,在經依法批准的區域範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跨地市展業的條件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的條件另行規定。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的條件另行規定”,是考慮到《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已列入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目前金融監管總局正在抓緊按程序推進條例起草相關工作。待條例正式出臺後,將及時修改完善《暫行辦法》並形成正式監管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條件及程序、小額貸款公司跨區域展業、行政處罰等事宜進行明確。

在貸款集中度方面,《徵求意見稿》對於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可貸金額總體與此前保持一致,即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百分之十,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百分之十五。

不過,對於網絡小貸公司對單戶的貸款餘額,《徵求意見稿》將其分爲個人消費和生產經營類別,與此前網絡小貸徵求意見稿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關聯方的分類有所區別。《徵求意見稿》要求,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

2020年9月,原銀保監會、央行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對自然人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爲貸款金額最高限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自然人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上限爲單戶20萬元主要考慮到堅持同類業務同一監管標準的功能監管思路,防止監管套利。《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和《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均對個人消費貸款規定單戶20萬元上限。考慮到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個人消費貸款客戶多爲下沉市場的長尾人羣,規定與持牌金融機構同等金額的單戶貸款上限,基本能夠滿足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客戶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過度借貸,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性貸款,不區分自然人與法人,統一規定單戶1000萬元的上限。金融監管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主要考慮:一是堅持審慎監管,有效防範風險。充分考慮純線上業務的風險特徵和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有必要將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以純線上方式發放的貸款單戶限制在一定金額以內。二是對標銀行業同類貸款定義。銀行業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是指向小微企業法人以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發放的、單戶授信總額在1000萬元(含)以下、用於生產經營的貸款。對標這一定義規定單戶1000萬元的上限,有利於推動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堅守“小額、分散”經營定位。同時,實踐中普遍存在小微企業主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對個人和法人經營性貸款適用同一上限標準,符合行業實際。

融資槓桿倍數與此前保持一致,明確經營行爲負面清單

在小貸公司的融資槓桿倍數上,《徵求意見稿》與此前的通知文件保持一致,即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一倍。

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四倍。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資,也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爲基礎資產)等標準化形式融資。

在放款資金來源上,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來源限於自有資金與外部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使用合作機構的預存保證金等資金髮放貸款。

對於合作貸款,《徵求意見稿》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有“六不得”,分別爲:

(一)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

(二)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不得接受無擔保、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或者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四)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

(五)不得僅提供不實際出資的營銷獲客、客戶信用畫像和風險評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務;

(六)聯合貸款單筆出資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對於小貸公司經營列出了負面清單,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爲:

(一)出租、出借牌照,爲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

(二)協助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申請含“金融”字樣移動應用程序(APP)備案;

(三)向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轉讓或變相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禁止的其他行爲。

《徵求意見稿》在附錄中還指出,根據監管需要,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在實施細則中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集中度、融資倍數、放貸專戶數量、重大關聯交易認定標準等事項作出更嚴格、審慎的規定。

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設置過渡期安排

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事關各方。

《徵求意見稿》也專門用了一個章節對小貸公司的信息公示、告知義務、貸款催收、信息保護、投訴處理等進行規範。

就信息公示而言,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宣傳資料、網站或者移動應用程序(APP)等互聯網應用中,全面公示貸款種類、綜合實際利率、收費項目及標準、服務內容等相關信息,並以簡明易懂的語言充分揭示風險。

《徵求意見稿》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營銷宣傳,片面宣傳低門檻、低利率、高額度等,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多頭借貸;

(二)採取誘導、欺騙、脅迫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

(三)面向未成年人推介無擔保個人貸款,以在校學生爲目標客戶定向宣傳信貸產品;

(四)將貸款列爲默認支付選項;

(五)違反借款人意願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在貸款催收方面,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要求,建立逾期貸款催收管理制度,規範貸款催收的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催收貸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他人身體、名譽、財產;

(二)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採取誤導、欺騙等非法手段;

(四)非法佔有借款人的財產;

(五)違反有關規定公開借款人身份、住址、聯繫方式、聯繫人等相關信息;

(六)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負有履行債務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催收;

(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貸款的行爲。

與此同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催收。小額貸款公司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徵求意見稿》也給各家小貸公司留出了較爲充足的時間過渡。《徵求意見稿》提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的過渡期內逐步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過渡期不超過一年。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單戶生產經營貸款上限一千萬元的過渡期不超過兩年。確需延長的,應當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