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花唄”借款再轉借他人,借款合同有效嗎?法院判了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朱嘯軒 記者 嚴君臣)相比較銀行等傳統借貸機構,新興的“花唄”等借款平臺具有申請門檻低,放款快速等特點,受到了很多人的青睞。那麼,先在平臺貸款再轉借他人,這種行爲合法嗎?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嗎?10月15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日前,江蘇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顧某與被告陳某原系同事關係。2021年12月起,陳某向顧某借款,因顧某本人出借能力有限,雙方約定用顧某的“花唄”借款,再由陳某逐月向原告“花唄”歸還借款本息。被告陳某還款至2022年1月後再未還款。2022年3月,原、被告經結算,由被告陳某向原告顧某分別出具借款16000元的借條一份,約定於同年年底結清。此後雙方未再發生借款、還款往來。因被告陳某未能依約還款,“花唄”平臺向顧某多次催要,顧某歸還了“花唄”平臺借款及利息合計18000元。歸還借款後,顧某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償還借款及利息18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原、被告約定用原告的“花唄”借款,再由被告逐月向原告“花唄”歸還借款本息,實質上構成了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爲,原、被告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其主張的利息實際上是將其支付給“花唄”平臺的利息附加在借款本金中,因其對借款合同無效存在過錯,其償還給“花唄”平臺借款總額與被告需返還款項之間的差額損失應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陳某返還原告顧某借款本金16000元,對於利息部分2000元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這是基於套取貸款轉貸的行爲規避了金融機構的監管,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應當予以制止。在此提醒大家,借款的資金必須是自身的合法資金,日常生活中在花唄等金融平臺借款後再轉借他人的行爲,均屬於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嚴重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