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照出臺灣妖
中共在6月30日通過並實施《香港國安法》,觀察這部法律及各界的反應,該法就像個照妖鏡,照出一個可笑可怖的妖精:自我打臉的「臺版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嚴重限制香港人民的政治與言論自由,絕對值得批評檢討。然而,滿口「臺灣民主優越論」的民進黨政府,在對於《國家安全法》的態度上,似乎與毫不民主的北京、香港政府沒啥兩樣。在去年修正或通過的各種國家安全法令,其粗糙與嚴苛甚至不亞於《香港國安法》。這樣想當「華人民主燈塔」,拿臺灣民主來恥笑大陸,恐怕沒這個臉。
先說態度。中共硬要跳過《香港基本法》23條而自行制定《香港國安法》,就是因爲他們把「國家主權」、「防制境外勢力」、「鎮壓反對者」看得比法治、人權,乃至一國兩制,都重要得多。而臺灣呢?蔡政府去年硬要推「國安五法」及《反滲透法》,不也是基於相同的考量嗎?如果蔡政府爲了「國家安全」可以急就章推出這些大有問題的法律,那中共不也是如此嗎?這樣說來,誰都可以罵中共,但同病相憐的蔡政府可能是最沒有資格的。
說到內容,坦白說,《香港國安法》所列的四種犯罪類型,立法「技術」上都遠比《國家安全法》與《反滲透法》精緻得多;而在內容上,除了「分裂國家罪」之外,其他各罪都是針對暴力或其他「非法行爲」而處罰。就以被恥笑爲「玻璃心條款」的29條第1項5款而言,它起碼還規定了「非法方式」加上「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件。也就是說,《香港國安法》這些規定多半不會處罰「原本合法之行爲」,只是針對動機不良或與境外勢力合謀者加重其刑。
可是《反滲透法》卻將選舉站臺、爲候選人宣傳,以及推動公民投票等政治權利都納入犯罪構成要件。而所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要如何界定,又與《香港國安法》的「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規定一樣,極不明確。加上《反滲透法》幾乎將全中國大陸的各大學與重要機構都納入「滲透來源」之範圍,對於兩岸學術與社會交流負面衝擊極大。
此外,臺灣去年修法時又加上了更模糊的「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等要件。一個臺籍學生可能因聽從北京大學指導教授的要求,在臺灣參與選舉造勢活動,並做成觀察筆記,就觸犯《反滲透法》;也可能因爲受上海交大教授建議,在臺灣組成讀書會,就觸犯《國家安全法》。請問,這樣的法律比《香港國安法》好到哪裡去?
前總統馬英九日前指出,臺灣應檢討「國安五法」與《反滲透法》,否則與《香港國安法》沒兩樣。政府的迴應居然是說我國立法乃「透過民主立法的程序」制定,所以沒有問題。真奇怪,人家批評你法律「內容」不妥,你說本法有民主「程序」加持。這種顧左右而言他的表現似乎是心虛了。
爲了保障臺灣人民的合法權益,避免被說成與中共是「一丘之貉」,我想還是儘快修正《國家安全法》與《反滲透法》,展現臺灣民主法治的優越(被批評願意改進),纔是正途。(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