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遠距開庭會影響被告訴訟權嗎
▲視訊不可能將證人周遭的環境全部攝入,很難保障做證時是否有旁人在旁指導,甚至受到威脅。圖爲臺北地院的遠距訊問。(圖/記者孫於珊攝)
因疫情之故,立法院於2011年6月通過制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以下簡稱《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以使遠距開庭有了法律上的依據。只是遠距的視訊開庭,是否會對被告訴訟權造成影響,卻是必須考量的重點。
關於視訊開庭與實際到場開庭,最必須考量者,即是兩者是否可劃上等號。基於直接審理原則,法官必須能親身接觸到所有證據,故藉由視訊傳送,因會涉及畫面寬廣、解析度、角度等等,能否整體與清楚觀察到視訊者的聲音、影像、表情、態度等,事實上皆會受到技術問題的干擾。
就被告來說,即是面臨辯護權保障之問題。由於視訊開庭,被告與其辯護人可能分隔兩地,則於此時,被告與其辯護人的秘密溝通權就可能因此喪失。尤其是羈押的被告,若要開啓視訊,除了必須有另一獨立空間外,也必然有戒護人員在場,再加以辯護人恐無法在身旁,又不可能另給予通訊設備下,是否處於自由意志下受審,就有很大問題。
再來,是對證人的詰問與對質,馬上得考慮其能否自由作證的情況。因視訊不可能將證人周遭的環境全部攝入,就很難保障,做證時是否有旁人在旁指導,甚至受到威脅。而被告或其辯護人,藉由視訊來進行詰問,似乎與實際開庭無太大差異,但被告若要與證人進行對質,視訊能否算是一種面對面的質問,恐又回到視訊還原程度的問題上。
視訊開庭看似與實際開庭相同,對被告的訴訟權保障,應不至於有太大的侵害,只是若從精細司法的角度,卻仍有很大的質疑空間。更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例的適用期間至2023年6月30日,並可由立法院再延長,而在2023年1月1日將正式施行《國民法官法》;換言之,就算立法院不延長,《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也會橫跨至《國民法官法》的實施。
而由於國民法官合議庭是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法官組成,若以現在時機,就在室內聚會的禁止之列。再往前推,即國民法官的選任肯定會造成羣聚,就得面臨是否採視訊選任,以及國民法官是否可在家以視訊來審判等問題,其棘手程度,顯非現行審判制度所能比擬。
不過,雖然《司法程序特別條例》適用期間長達兩年,但隨着疫苗的逐步施打,到了2023年《國民法官法》實施後,臺灣的疫情若已完全解除,如此的難題就不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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