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制定金融法!有望包含哪些內容?對金融機構有何影響?專家這樣說⋯⋯

7月21日,《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正式對外公佈。

在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方面,《決定》指出,科學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必須完善宏觀調控制度體系,統籌推進財稅、金融等重點領域改革,增強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其中,“制定金融法”被納入《決定》。

在金融市場日益複雜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看待制定金融法的必要性?其框架或將如何構建?金融法實施後,將帶來哪些新的監管理念和政策動向?又會對金融機構形成哪些影響?

帶着一系列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了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明明,招聯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知名經濟學者、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實踐教授胡捷等多位業內專家學者,力圖從專業視角探尋制定金融法背後的深層次意義以及可能帶來的變革。

制定金融法 提高金融法治水平

7月21日公佈的《決定》提出,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強化監管責任和問責制度,加強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建設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礎設施,統一金融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清算規則制度,建立風險早期糾正硬約束制度,築牢有效防控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穩定保障體系。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機制,構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防火牆”。推動金融高水平開放,穩慎紮實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穩妥推進數字人民幣研發和應用。加快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

記者注意到,就在今年3月,有媒體報道,兩會期間有多位代表委員就出臺金融法建言獻策。

其中,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處罰委辦公室一級巡視員羅衛建議,加快推進金融領域的基本立法,制定出臺國家層面的金融法,統一金融行業基礎性法律制度,進一步提高我國金融行業法治水平。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也表示,在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成立後,爲便於統一集中監管,有必要制定專門的金融監管法,統一監管標準,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和風險全覆蓋監管框架,補齊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不足的短板。

皮劍龍彼時建議,應加快制定金融監管法,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原則,統籌協調現有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通過“立改廢釋纂”等方式做好頂層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保證上位法與下位法、部門法的和諧統一,形成有機整體。同時也要注意加強金融監管與其他領域的立法協調,實現治理合力。

實際上,現行法律體系中,金融相關法律有多部,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票據法、信託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和衍生品法、保險法、反洗錢法,還有幾十部法律中涉及金融方面的內容。

對於此番《決定》提到的金融法,明明認爲,制定金融法並完善相關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法律各有側重,互爲補充,構建科學完備的金融法治體系;其次提升金融風險防控能力,爲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補齊現有制度中的不足,維護金融業持續健康平穩發展。

盤和林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制定金融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可體現在多個方面:首先,金融法的制定是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掃除死角;其次,建立金融法是爲了完善金融基礎設施,金融法是金融運行的基礎設施之一;再者,金融法是爲了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讓金融執法有法可依;第四,金融法是爲推動金融高水平開放,比如人民幣國際化、數字人民幣的研發應用等方面都需要完善立法。

董希淼表示,金融法可能是一部關於金融的綜合性法律。在其看來,金融法治是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健康運行的基礎。加強金融法治建設,是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更是提高監管效能、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抓手。

金融法將對金融機構提出新要求,也帶來新機遇

金融法有望重點關注哪些領域?

對此,明明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預測表示,一是明確市場準入和監管要求,健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和重大金融風險報告制度;二是壓實主體責任,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責任分工;三是加大金融服務實體的力度,從立法層面引導金融機構的相關行爲。

在盤和林看來,金融法的內容和政策是多個方面的,其預測在以下領域會重點關注:比如數字貨幣和虛擬資產交易層面,未來會進一步完善立法;比如在人民幣國際化、跨境交易和跨境投資等方面,會進一步完善立法,以適配資本項下進一步開放;比如外資准入方面將會進一步放開。

胡捷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金融法會體現四個方面的特點,一是要體現金融服務實體,保護消費者;二是要防風險,特別是防範比較重大的系統性風險;三是國際化,既要讓我國的金融業走向世界,又要吸引全球各地的資金資本和金融服務“走進來”;四是數字化方面可能着墨較多。

當談及未來金融法對金融機構的深遠影響,盤和林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金融法將對金融機構提出新要求,也給予新的發展機遇。新要求即合規要求,要求金融機構注重關鍵領域風險防控,增加合規投入,增加監管科技投入是大勢所趨;新機遇則意味着,行業規範的同時肯定伴隨着新的開放,金融機構未來市場更加廣闊,比如進入跨境金融領域,從而爲金融機構打開海外市場和實現金融業務創新創造條件。

在明明看來,通過制定金融法,金融機構將更加註重風險防範,減少套利行爲;將更強化對實體的支持力度;將在監管框架內發展創新,以確保創新與監管的適應性。

胡捷則表示,金融法頒佈實施後,金融機構將面臨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將重新調整工作方向,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切實把金融工作的重點圍繞“五篇大文章”指引去開展。

完善金融法規 補齊監管短板

董希淼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除了金融法律之外,在實踐中規範金融運行和金融監管的更多是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未來在制定金融法的同時,一方面應根據形勢發展變化,對存量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修訂完善,使監管規則更具適用性、有效性;另一方面也要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出臺新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填補監管空白,補齊監管短板。

此外,還應加強對薄弱環節和新興領域的研究和立法。如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挑戰以及新一輪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變化,適時將《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升格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基本制度,提高消費者保護法律的權威性,進一步規範金融市場主體行爲,更好地迴應金融的人民性、社會性。

與此同時,在地方金融監管條例方面,立法也有很大空間。

此前,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宗國英指出,當前地方金融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法律供給不足,比如關於金融監管事權,中央層面發佈了很多關於央地金融監管配置的政策和行政命令,但是尚未出臺國家層面的地方金融監管條例,導致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市場準入、日常監管制度、行政處罰等方面缺少法律依據。

宗國英彼時建議,儘快出臺國家層面的地方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構建權責清晰、責任明確、科學合理的央地金融監管體系。要明確監管部門、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各監管階段的責任,實施對機構的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實現全過程、全方位監管,做到既防監管重疊又防監管真空。

對此,胡捷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制定金融法非常必要,因爲金融是一個高度敏感的行業,無論從業者、整個行業,乃至監管需求都在與時俱進不斷變化中。把監管需求適時進行一次系統性梳理,納入一個比較完整的、精準的法律體系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