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支付新規迎實施細則 對183家機構有哪些實質影響?

財聯社4月22日訊(記者 王宏)今日,央行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據瞭解,2023年,《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作爲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出臺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即將於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

今日的《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即在上述條例基礎上,明確了過渡期安排、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等。“過渡期最長可達近5年,不改變原有支付業務許可範圍,央行此次出臺的實施細則,旨在推動新舊支付業務分類平穩過渡。”行業權威專家對財聯社記者表示。

劃分支付業務分類,是否會改變現有支付機構許可範圍?

據瞭解,2010年,《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出臺,當時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將支付業務分爲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等三類。但多位行業人士表示,隨着技術創新和業務發展,上述分類方式並不能很好滿足市場發展和監管需求。

在此背景下,央行2023年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擬於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值得關注的是,在上述《條例》中,監管從業務實質出發,根據能否接受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種類型。

市場普遍關注,業務分類的改變,是否會影響到存量支付機構的業務許可範圍。今日的《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中,則明確對具體分類方式和新舊業務銜接關係進行了闡釋。

行業權威專家也表示,“目前實施細則顯示,不會改變支付機構已取得的支付業務許可範圍,預計不會對支付機構的業務連續性及用戶使用體驗產生影響”。

提高註冊資本和淨資產要求,短期是否會增加部分支付機構財務壓力?

《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支付機構註冊資本附加要求以及淨資產與備付近日均餘額比例,如,此前《條例》要求,非銀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1億元。在《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億元,附加值則根據業務類型及經營地域範圍,加總計算,最高限額4億元。

淨資產及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方面,此前《條例》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淨資產最低限額以備付金日均餘額爲計算依據,此次《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則給出具體計算標準:如備付金日均餘額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5%計算;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至2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4%計算;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至5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3%計算;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5000億元人民幣至10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2%計算;備付金日均餘額超過10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1%計算。

註冊資本和淨資產要求的提高,短期內是否會增加部分支付機構財務壓力?對此,權威專家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近年來,支付機構業務量快速增長,交易筆數和金額年複合增長率均超過40%,有效服務超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但不容忽視,支付業務與百姓財產安全息息相關,一旦發生風險事件,具有影響範圍大、糾錯成本高等特點。”

“合理適度提高註冊資本和淨資產要求,有利於提升支付機構風險防禦能力。”行業權威專家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據其瞭解,央行此前開展深入調研,充分評估有關條款對支付機構經營發展和支付服務市場影響,明確存量支付機構在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滿前滿足註冊資本和淨資產要求機構,“監管給予存量支付機構較爲充足的過渡期限”。

財聯社記者也第一時間與多位支付機構人士溝通,支付機構人士一致表示,較爲寬鬆的過渡期安排下,有實力滿足監管需求。

過渡期有何考量?各項變更是否會增加支付機構負擔?

對於過渡期限,此次《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中顯示,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期爲上述實施細則施行日至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過渡期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此前,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爲5年,由於各支付機構申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各有不同。

對此,此次《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中也明確,充分考慮存量支付機構的許可證到期時間,將過渡期分別設置爲《實施細則》實施日至各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即過渡期最長近5年。

“考慮到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將分別於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實施日較近,此次,監管爲避免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因時間緊迫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放寬了過渡期限,目的就是爲了確保支付機構平穩過渡。”

對於下一步,財聯社記者從央行有關人士處瞭解到,央行將根據過渡期安排,有序開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換髮工作,適當下放部分支付機構變更事項審批權限,減少審批層級,實現審批環節做“減法”、審批效率做“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