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家非銀支付機構迎新規
本文轉自:國際金融報
◎ 記者 餘繼超
新規進一步完善優化了支付機構准入的條件和標準,使之更加科學規範。這有助於提高整個行業的實力和服務質量,爲廣大用戶和商家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支付服務。
185家非銀支付機構迎新規!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於近日公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將非銀行支付業務根據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種類型,並明確境內外非銀行機構擬爲境內用戶提供跨境支付服務的,都應依照條例規定在境內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
“根據支付業務實質不同進行業務劃分,利於釐清支付業務的邊界,避免監管套利,又能最大限度地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受訪專家表示,不過,實施細則還需要央行進一步明確,支付機構最近已經完成一輪五年期續牌,是否影響下一輪支付牌照分類也需要央行進一步明確。
明確非銀支付業務新分類
此前,爲規範非銀支付機構相關適用的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央行曾於2010年發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5年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上述辦法適用於當時的支付行業發展情況。
不過,隨着技術創新和業務發展,出現了條碼支付、刷臉支付等新興方式,2010年以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將支付業務分爲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等三類,不能很好地滿足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
條例取消了原來按照受理終端與交易渠道劃分支付業務的方式,而是根據支付業務實質,即根據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但是單用途預付卡業務不屬於條例規定的支付業務。
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胥莉對記者分析指出,首先,對“錢包”類賬戶的支付業務明確業務屬性,基於業務實質和風險特徵,穿透支付業務外在表面形態,保障了支付業務的連續性、安全性、可溯源性。其次,根據支付業務實質不同進行業務劃分,現有的支付賬戶管理規則與支付交易的定價規則也將會隨之調整。其三,有利於釐清支付業務的邊界,對於“混業”賬戶按照業務實質劃分,有利於統一資本等准入條件和業務規則要求,避免監管套利,促進公平競爭。
博通諮詢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王蓬博對記者表示,此前支付機構特別是線上支付機構,比較關心支付賬戶是否被限制在自然人(含個人工商戶)範圍內,條例中並沒有明確指出。但已將非銀行支付業務根據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種類型,在支付機構已經完成最近一輪五年期續牌後,是否影響下一輪支付牌照分類還需要央行進一步明確。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指出,條例附則明確,已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近期將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做好新業務類型與原有分類方式的銜接,推動平穩過渡。
跨境支付需在境內持牌
非銀行支付業務隨着我國數字經濟、電子商務等新業態的興起而快速發展,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人民銀行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9月底,全國共有185家非銀行支付機構。
當前,支付機構年交易量超1萬億筆、金額近400萬億元,分別佔全國電子支付業務總量的約八成和一成,日均備付金餘額超2萬億元,服務超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
不過,近些年一些支付機構違規經營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如:違規挪用用戶資金,泄露或者不當採集、使用用戶信息;個別支付機構鋌而走險,爲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轉移通道等。
條例第二條明確,非銀行機構擬爲境內用戶提供跨境支付服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境內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第六條明確表示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
結合第二十一條,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持續有效的用戶盡職調查制度,按照規定識別並覈實用戶身份,瞭解用戶交易背景和風險狀況,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將涉及資金安全、信息安全等的核心業務和技術服務委託第三方處理。
“再次重申跨境支付從業必須持有國內支付牌照。”王蓬博指出,因此現階段,部分跨境支付服務商通過國內跨境支付持牌機構的服務商的模式,還能否繼續保持,需要繼續跟監管保持溝通。
對非銀支付行業有何影響
新規對非銀支付行業將產生哪些影響?王蓬博表示,條例的頒佈適應支付行業最新發展需要,進一步強化了支付行業的准入和全鏈條全週期監管,將對行業的未來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支付寶相關負責人認爲,條例的實施,爲支付機構的未來發展打下了良性競爭和規範健康發展的基礎。通過該管理條例進一步強化了對支付機構全鏈條、全週期的監管,有利於防範支付行業風險。與此同時,在規範作用下,支付行業將迎來進一步規範有序發展,同時也有利於實體產業的長遠發展。
財付通總經理鄭浩劍表示,條例的出臺,一方面提升了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從原先的部門規章提升爲行政法規,標誌着支付行業有了根本性法規,有利於強化行業監管,提升監管效率,樹立監管權威;另一方面,順應了支付服務市場的發展變化趨勢,爲規範支付機構的合規經營奠定了堅實基礎,爲支付服務的高質量發展指明瞭道路。
錢袋寶總經理劉曉東表示,條例從准入退出、業務規則等方面,構建了完善的市場化機制,提高了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促進了行業良性競爭和規範健康發展。條例的正式頒佈實施,有利於改善市場預期,增強發展動力,支付行業將朝着更健康、更合規和更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嚴把支付機構准入是保證支付行業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在PayPal(貝寶支付)首席執行官邱寒看來,條例進一步完善優化了支付機構准入的條件和標準,使之更加科學規範。這一措施有助於提高整個行業的實力和服務質量,爲廣大用戶和商家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支付服務。
易寶支付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一是補全了我國法律體系中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法律制度,解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低的問題,有利於提升監管效能;二是條例對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類型按照“業務實質”進行了重新劃分,體現了功能監管理念,有利於提升監管專業性和公平性;三是條例對於支付機構全生命週期管理及業務規則的要求,有利於引導支付機構專注主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真正做到“支付爲民”。
中國銀聯執行副總裁謝羣鬆認爲,條例釐清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邊界,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者變相開展清算業務,發起的跨機構支付業務,應通過相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並應向清算機構真實、準確、完整報送交易信息,保證電子支付指令在全流程中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蹤稽覈和不可篡改。有助於推動支付業務迴歸以清算機構爲中心的四方模式,確保交易資金和信息安全、透明,促進產業各方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推動支付服務市場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