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案 曾平杉、顏南全不受懲戒及免議確定
前法官曾平杉、顏南全任職法院期間與富商翁茂鐘有不當接觸,監察院分別彈劾2人後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曾平杉、顏南全部分不受懲戒,部分免議。二審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涉不當往來,監察院於民國109年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調查。司法院人審會110年1月29日認定前法官顏南全、曾平杉等人與翁茂鐘有不當往來,移送監察院。
監察院調查,曾平杉從86年6月起到102年12月間,與翁茂鍾飲宴、聚會,並接受翁茂鍾給他本人、家人及友人各類幫助,還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及保健保養品;顏南全則自90年間起到97年間止,共計與翁茂鐘不當接觸18次,且收受翁茂鍾贈送襯衫8次、營養品4次。
監察院分別彈劾曾、顏,移送懲戒。曾平杉部分,懲戒法院一審認爲曾平杉與翁茂鍾討論「百利案」並提供法律意見、因個人投資土地失利透過翁茂鍾協助處理善後、接受翁茂鍾致贈的襯衫4件和保養品3次等行爲有違失,但已逾10年追懲期間,判決免議。其餘被指控部分不受懲戒。
顏南全部分,懲戒法院一審認爲,顏南全涉及告知翁茂鍾案件訊息等部分案情有違失行爲,有懲戒必要,但已逾追懲期間,判決免議;部分不受懲戒。
監察院對2案分別提起上訴,曾平杉則對自己被判免議部分提起上訴。不過懲戒法院二審認爲上訴均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