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翁茂鍾法律意見還收禮 前法官曾平杉本應降級因這原因免議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與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不當往來,掀開富商與審檢警調錯綜複雜的關係。臺南高分院前法官曾平杉任職期間與翁不當接觸,除提供涉訟案件法律意見還收禮,遭監察院彈劾,職務法庭認爲曾最後違失行爲是2011年6月27日,逾追懲期間判免議,其餘部分不受懲戒。曾與監院皆上訴,第二審今駁回確定。

監察院指出,曾平杉1997年6月到2013年12月任職法院期間與翁茂鍾飲宴、聚會,接受翁茂鍾給他、家人及友人各類幫助,還收受翁餽贈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監院認爲曾平杉身爲法官,未能審慎交友,保持應有分際,嚴重損及法官應保有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提案彈劾。

監察院稱,曾平杉知悉翁茂鍾或他的相關聯公司涉訟中,毫不迴避討論、提供涉訟案件法律意見,還持續與翁飲宴見面往來、接受各類幫助,並收受翁茂鍾餽贈,核有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爲曾平杉確實與翁茂鍾討論「百利達案」並提供法律意見、因個人投資土地失利,透過翁茂鍾協助處理善後、接受翁致贈襯衫4件、收受翁致贈的保養品3次,行爲不當,確實該懲戒。職務法庭認爲曾的行爲有損司法或法官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戕害社會大衆對司法的信賴,應該「降級」,但因適用的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追懲時效只有10年,因此免議。

至於曾與翁單純拜訪、閒聊,或偕同前往金門探視服役中長子、引見法官同事與翁茂鍾見面以託他協助續租店面,職務法庭認爲是私領域之事,與法官職位無關,不應受懲戒。

一審判決後,不僅監院不服氣,曾平杉也不服諭知免議部分的判決,都提上訴。但職務法庭第二審認爲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本件法律爭點明確,無行言詞辯論必要,因此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將雙方上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法官曾平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