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懲戒案首度開庭審理 要求傳喚翁茂鍾出庭作證

石木懲戒案,首度開庭審理。(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涉及不當飲宴,遭監察院提出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29日下午首度開庭審理,石木欽未出庭委任律師廖芳萱代爲提出聲明,除了批評本案追懲時效已完成應爲不受理判決外,也請求法院傳喚友人佳和實業負責人翁茂鍾出庭作證

司法調查指出,石木欽於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6年20日之期間(分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涉嫌與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於相關案件系屬中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石木欽火速請辭,但仍遭司法院移送監察院議處,監察院提出彈劾後,將本案送回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全案於29日首度開庭審理,本案除職業法官外,另外還加入2名參審員共同審理。但石木欽並未出庭,委由律師廖芳萱發表五點聲明。石木欽的聲明指出,首先,監察院所提之彈劾程序明顯違法,本案應爲不受理判決。第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最長時效10年,故以彈劾案文送達法院日回溯10年,2000年8月18日以前之行爲,追懲時效均已完成,不應彈劾。

石木欽聲明第三點,《法官法》在2012年7月6日纔開始施行,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2012年7月6日以前的行爲,應無法官法之適用。第四,關於前三項程序上及適用法律之重大瑕疵,明顯易見,但監察院視若無睹,而全體監察委員無人敢言,一致將1997年7月至2017年間長達20年之事實,列入同意彈劾範圍,並認違反《法官法》,殊難想像。最後,聲明指出,實體方面,監察院僅憑一本筆記本就看圖說故事羅織彈劾事實,因此請求傳喚證人黃泰鋒楊永成、翁茂鍾以查明事實原委

另外監察院則認爲,本案證據不僅僅是媒體報導的27本筆記本,還包含雙方往來的許多監聽紀錄等,因此要求合議庭調閱臺北地檢署有關石木欽與翁茂鐘的全部偵查資料。但審判長認爲這樣資料太多,因此決定目前只依臺北地檢署移送給司法院的調查報告進行審理,暫不向北檢調資料。全案定於7月13日再度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