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管基金亟需建立原則
(圖/本報系資料照)
明年開徵碳費,臺中市長盧秀燕呼籲碳費至少8成留在地方,獲得多位縣市長支持;環境部長彭啓明則搬出「財政紀律法」第7條,強調法律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等規定,礙有困難,引起熱議。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2、33條,碳費收入應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其用途包含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但未明文補助地方政府調適工作,有此闕漏。
參考往年溫管基金資料,補捐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經費,約佔支出三分之一;113年預算約新臺幣5.1億,114年概算爲6.7億,再加上碳費60億,規模將暴增13倍。
若碳費確實採取「先低後高」,逐步調升至每公噸1500元,基金規模更將是目前的65倍,超過300億,遠高於資收(信託與非營利)基金106億、空污基金73.4億、土污基金10.8億、環教基金4.7億、水污基金2.3億等加總,既有基金運作模式、原則與透明,乃至於環境特種基金的定位,應並同討論、未雨綢繆。
首先是實現目的,溫管基金關注減量與調適,但孰輕孰重未有明言。環保署曾於101年公告6種溫室氣體爲空氣污染物,有依「污染者付費原則」意思,與空污法關注直接削減空污一般,應以減量爲主、調適爲輔,確保有助於氣變法2050淨零排放目標實現。
其次是彈性分配,建議參照階段管制目標期程,並按照「絕對減碳值」的增加,滾動增加調適比重,以兼顧《氣變法》「成本效益」、「公正轉型」的考量。而排碳大戶,相當於固定污染源,空污法第17條規定,應提撥六成予排放源所在地方縣市可供參照。
調適則可以脆弱度、需求爲考量,協助脆弱族羣因應,參考美國正義40倡議所採用之氣候與經濟正義篩選工具(CEJST),更細緻的依郵遞區號(或臺灣鄰里)等地理空間單位,訂定指標、細化縣市層級之下的民衆需求,協助地方政府基於科學基礎的推動調適。澳洲、加拿大、美國提撥一定比例資金,用與氣候弱勢社區(DACs)或原住民族的政策也應納入考量。
最後,是財政紀律,行政院主計總處「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各基金應力求有賸餘無短絀。惟,特種基金經常淪爲補貼政策金庫,無視規定。最明顯的是空污基金,補助老舊車輛汰換,使107至110年連續4年入不敷出,不但用盡老本97億,每年還要政府撥補25億。違反「污染者付費原則」,以及該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
在能源爲中央事務的框架下,地方氣候事務本就受限,更需要中央先建立原則、方法,以供參照。環境特種基金治理要與時俱進、要改革、要公開透明,溫管基金就是賴政府的試金石。(作者謝英士爲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鄭佾展爲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