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若課囤房稅... 建商呼籲:應排除起造人
囤房稅修法議題近日引起熱烈討論,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全聯會10日向財政部陳情並提出三大主張,一是建請政府應排除起造人適用課徵囤房重稅,二是房屋稅申報日應改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成日」爲準,而非「取得使用執照之日」。
全聯會也建議,囤房稅單以「戶數」作爲課徵要件,而不論城鄉房價差異,及非因購置而增加房屋戶數(例如繼承、遺贈、參與都更或危老及相關合建分回、起造人生產興建取得等),逕認屬於囤房並不合理,未來即使要課囤房稅,也應就購買而增加房屋戶數來課稅、而非持有總戶數。
全聯會秘書長於俊明表示,全聯會主張,建商是起造人,不是投資客,建商興建房屋可提升就業機會、鼓勵內需,若竟被視爲囤積房屋投資客而遭受重稅懲罰,則非常不合理。其次,建商未售餘屋是「存貨」,不是「囤貨」或「囤房」,不應被視爲炒房而遭受高額囤房稅的處罰。第三,限期內賣不掉並不代表建商在囤房,起造人興建房屋目的在銷售,建商沒必要囤房;若虧本還賣不掉房卻還被課囤房稅?那麼這簡直叫「毀房稅」。
至於全聯會建請財政部,應把房屋稅課徵的申報時間點,改爲「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成日」,於俊明表示,主要是因爲買方在交屋完成前,往往會出現遲未付款、貸款未能覈撥、破產宣告等狀況,以致不能移轉登記,因此建議應先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方得作爲可移轉登記的前提。
全聯會指出,一般新屋興建完成,獲核發使照,只屬建築管理的使用許可,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時,如因權利關係人依土地法第58條提出異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需依土地法第59條進行調處,或爾後所致訴訟,將造成建物未能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另外,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於核發使照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因地籍釐正需配合辦理釐正圖冊甚至權利變換計劃之變更,也會延宕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程。因此若還認定起造人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囤房」,則實有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