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新任董事長陳文琦附3條款過關 1個月內要補實具媒體背景總經理

▲NCC對TVBS新任董事陳文琦申請變更案罕見的以3大附款做出決議外界對陳文琦(右1)與其妻王雪紅(右2)的政治立場是否影響NCC變更董事長一案的審議多有聯想。(資料照片記者李毓康攝)記者陳世昌臺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2日以罕見的以3項附附款方式許可聯利媒體(TVBS)申請董事長變更爲陳文琦案。此案自去年8月受理至今近1年才做出決議,不僅創下電視臺更換董事長紀錄,以3大附帶條件限期改善,也是電視臺單純變更董事長案首見,TVBS若在1個月內無法補實具媒體專業背景總經理,NCC保留得廢止本許可處分之廢止權。TVBS是在去年董事會改選新任董事長,8月向NCC申請原董事長張孝威變更爲陳文琦,近1年的審查期間,NCC曾多次邀陳文琦率該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新聞主管副董事長丁廣鋐到會陳述意見,並進行相關行政調查,終於在22日做出同意決議,但也提出3大附款如下:▲TVBS聯利媒體總部外觀。(圖/記者湯興漢攝)一、自NCC許可之次日起1個月內,補實具媒體專業背景之總經理;該公司並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規定續向本會爲變更之申請。

二、TVBS應於總經理選定後一週內,函報由董事長、總經理與新聞部門訂定之「新聞編輯室公約」至本會備查

三、爲強化公司治理,TVBS應依到會承諾內容於該會許可之次日起6個月內遴選1名具新聞專業背景且無持股之自然人董事(外部董事)。▲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顯示,TVBS董事長人選尚在NCC審議中,無法變更爲新任的陳文琦。(圖/翻攝經濟部網站)NCC發言人蕭祈宏表示,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衛星頻道變更董事長需經NCC同意,NCC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規定,如TVBS未於期限內履行前揭負擔內容,NCC保留得廢止本許可處分之廢止權。蕭祈宏強調,附款有時間限制,且附款條件不會影響該公司在經濟部的公司登記,也不會影響公司運作。NCC強調,本案後續將請聯利持續落實公司治理,依法令及章程召開相關會議,並將道會會議紀錄函報NCC備查,另應確實遵守雨岸交流關係人交易揭露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