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改革與法治相互促進有機統一
林珊珊
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改革和法治攜手並進,既能降低改革的風險和成本,又能推動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改革中不斷完善。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進一步深化法治領域改革,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好發揮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鞏固改革成果中的積極作用,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平等保護全體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這一重要論述既深刻揭示了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的辯證統一關係,也爲抓好改革落實提供了重要方法論。
行至攻堅期、進入深水區,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涉及更加深刻而強烈的利益調整,改革的複雜性、系統性顯著增強,各種風險和挑戰增多,對改革的協調性、有序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法治對改革的保障更加重要、更爲迫切。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了300多項重要改革舉措,必將引發社會關係、利益格局等各方面的深刻變化,尤其需要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識、完善改革決策、規範改革行爲、固定改革成果,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減少改革的不規範性和任意性。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堅持和運用好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改革的列車在正確的軌道上不偏不倚、穩健前行,爲破除改革桎梏、突破利益藩籬提供法治利劍,增強改革的深度、銳度和力度,使國家整體利益、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在法治框架中得到有效維護。
改革每向前推進一步,法治就要跟進一步。實踐證明,法治在引導、推動、規範、保障改革的同時,也跟隨着改革發展的腳步不斷實現自身的完善。40多年來,我國法治建設與改革開放事業是協調推進的:那些實踐經驗比較成熟、已經被證明爲正確的改革成果,及時總結經驗和規律,並以立法形式固化下來,這是對改革的確認,也是對法治的發展;改革試驗尚不充分、實踐經驗尚不成熟,但又迫切需要立法的,先作出原則性規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這爲進一步深化改革預留空間,也爲法治完善提供了機遇。通過立、改、廢、釋等多層面積極的迴應,法治既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也獲得了強大的動力源泉和廣闊的發展空間。與不斷髮展的改革實踐相適應,我國逐步構建起了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確保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
苟利於民不必法古,苟周於事不必循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呼喚更多的大膽探索,也需要進行相應的制度創新。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強調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決不能任意衝破法律的禁區,但並不意味着凡事都要有法律的詳細規定才能行動,更不意味着盲目固守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而是應當根據法的精神和改革的基本取向,在憲法和法律預留的改革空間和制度條件下,積極進取、敢闖敢幹、有所作爲。這要求法治不僅要緊緊“跟跑”,還要充分考慮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及時修改或廢止,消弭改革和法治的衝突,不能讓一些過時的法律條款成爲改革的“絆馬索”,提升立法的主動性、引導性和前瞻性,用法律手段保護改革探索,爲改革發展破障闖關。
改革,大潮奔涌;法治,固本強基。堅持改革和法治“兩翼齊飛”“雙輪驅動”,讓改革中的“破”更有分量、“立”更加穩固,改革才能乘風破浪,法治才能永葆生機。
(作者系本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