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場條例限制多、學校手腳難伸 專家:列入專輔形同判死
學者認爲,現行「私校退場條例」規範嚴苛,被列爲專案輔導學校幾乎無法自主生財、招生等均被卡死,幾乎預知了學校的死亡;圖爲今年7月底將停辦的中州科大。本報資料照片
全國大學自主聯盟協會與當代法律雜誌今天舉行「私校退場機制學術座談會」。學者認爲,現行「私校退場條例」規範嚴苛,被列爲專案輔導學校幾乎無法自主生財、招生等均被卡死,幾乎預知了學校的死亡,因此是否列入專案輔導,已是學校能否續命的關鍵。
私校退場條例去年5月上路,規範學校辦學不力後停招乃至停辦相關事宜,並確保解散清算後校產歸公。又其中第14條規範,當專案輔導學校停招時需重組學校董事會,新任董事則由專任教職員或專家學者擔任。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長吳志光表示,依據私校退場條例,若學校爲受教育部列管的專案輔導學校,基本上已形同被教育部「接管」。專輔學校辦理100萬以上工程款需報備,辦理推廣教育、境外專班等均不行,並且可停發專輔學校全額獎補助,形同對學校的殺手鐗。
吳志光說,退場條例上路後接管、監督模式大改,對私校而言,過去私校法規範的監督模式已成過去式,專輔學校要救亡圖存必須積極籌款,但退場條例規範下幾乎無法自主生財,而新加入的公益董事實則對永續經營力有未逮。
吳志光表示,依現行退場條例,主管機關接管學校後也同時預知了學校的死亡,不只無法救亡圖存,亦無法對教育部加派的董事、監察人等課責,等於是學校無法改善上述人等均免責,可見條例精神不是要讓學校起死回生,退場條例第14條更形同加速退場、不用負責。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周佳宥則表示,退場條例說到底只有退場沒有轉型,專輔學校幾乎不可能透過財務改革等解除專輔,因此是否列爲專輔,已是學校能否續命的關鍵,而新任董事會形同橡皮圖章,只是爲解散清算做準備。
針對合憲性問題,周佳宥說,若學校退場變成憲法訴訟案件,學校可能切入點爲學術自主或私人興學自由受侵害,但在論證上評估均有難度,且針對不同形式的學校也可能有不同答案。目前合憲性可討論之處,應在於中學能否比照大學,同樣適用退場。
退場條例規範嚴苛,高雄大學法學院教授廖義銘說,退場條例對財團充滿不信任,「但這是錯誤的」。若無資金挹注,纔是真正損害教職員工權益。他呼籲至少第14條應調整,讓學校停招後新任董事會組成從教育部覈准改爲事後報備,且至少讓學校原經營團隊、董事獲得三分之一席次,公益董事則應改爲專業董事,成爲媒界團隊,協助、輔導財團和原董事席次。
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也建議,私校退場不一定是人謀不臧,有些是生源太少必須轉型,兩種應有不同對待方式,但現行機制均是引導入住安寧病房,否則只能如高苑科大般等待「聖人」拯救,且高苑科大爲特例並非通案,體制應創造開放、有誘因的環境,讓有意願者的企業等接手,纔有助於學校生存或轉型。
全國大學自主聯盟協會與當代法律雜誌今天舉行「私校退場機制學術座談會」,邀集私立大學代表和法律學者討論私校退場條例。記者許維寧/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