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條例》限制多又悲觀 學者籲教部放寬轉型條件
少子化衝擊我國高教版圖,近來後段私校頻傳停辦、停招的情況。(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多名學者出席今(30)日舉行的「私校退場機制學術座談會」。(李侑珊攝)
少子化衝擊我國高教版圖,近來後段私校頻傳停辦、停招的情況,學者認爲,《私校退場條例》有其限制性且充滿悲觀,凡私校被列爲專案輔導學校,被接管之後,只能等着退場,根本無法轉型,不滿的學校很可能採取行政訴訟,教育部如有意避免類似情況發生,應修改法條關於董事會改組等相關規定,讓校方並非只能面對關門這個唯一的結果。
多名學者出席今(30)日舉行的「私校退場機制學術座談會」。輔仁大學法學院長吳志光表示,依照《私校退場條例》,對於被教育部列爲專案輔導的學校,實際情況其實就是政府接管,學校財源被中斷,要施行百萬以上工程,都必須要獲得主管機關同意才能進行,單獨招生也無法辦理,「這個制度充滿悲觀」。
吳志光也說,對於辦學情況不佳的私校來說,要配合政府開出的條件來轉型,實則太過嚴苛,相關標準很難達到,而偏遠地方的學校,資源又更缺乏,在無法配合的情況下,最後也只能解散,其中明顯的案例當屬永達技術學院,爲此呼籲教育部給予私校與董事會能有更大轉型空間。
高雄大學法學院教授、《當代法律雜誌》總編輯廖義銘指出,就《私校退場條例》來說,私校一旦被列爲專案輔導學校,最後只能退場、停辦,根本無法轉型,如果學校不滿,或是新的財團入主董事會,向教育部提案卻被打回票,很有可能在不滿教育部行政處分的情況下而提出行政訴訟,提告最後打到憲法法庭。
廖義銘認爲,《私校退場條例》的規定都是基於對董事會或財團的不信任,這樣的態度對校方、教職員生必然造成傷害,另外再加上打官司曠日費時,最好的辦法還是教育部主動修改《私校退場條例》,給學校彈性解決轉型的空間。
對於學者在研討會的建議,教育部迴應,專輔學校若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後續將停招、停辦。此時學校僅能退場,不得轉型,因此重組董事會的目的是爲了協助學校停招後校務正常運作及維護校產公共性。
教育部提到,學校法人可依《私立學校法》第71條規定,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另教育部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協助提供大專校院相關諮詢服務,協助學校進行轉型規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