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案王」不滿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怒提行政訴訟結果出爐
去年退休的檢察官吳志成,因不滿他2021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爲未達良好,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宜蘭地方檢察署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訴訟。(示意圖,達志影像)
因經常遭檢察長和主任檢察官退件,在全臺1300多位檢察官中被稱爲「退案王」的吳志成, 去年退休後,因不滿他2021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爲未達良好,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宜蘭地方檢察署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訴訟。
另吳志成因2019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爲未達良好、 考績丙等,他不服提告遭行政法院駁回後,他對2020年考績丙等也提告,請求法官撤銷宜蘭地檢署的職務評定,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原處分及複審決定都無違誤,駁回吳的請求。
66歲的吳志成是司法官學院第28期結業,曾任花蓮、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他認爲,宜蘭地檢署認定他「不開庭傳喚被告即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訴訟權益,經每案書面提醒」及「傳拘不合法」、「辦案或結案有草率情形」等非事實。
吳說,宜蘭地檢署在2021年處理個案對他加以指揮,有干涉偵查之嫌,且他在當年全署之無罪確定案件、辦案正確性及定罪率僅低於平均值一點點,足見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完全未依照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相關規定之要件評定,自屬違法,請求法院撤銷。
宣蘭地檢署表示,吳在當年辦理刑事案件,有怠於執行職務情形,檢察長及吳之直屬主檢察官,以書面促使他更正或改進,本屬依法進行職務監督,保障人民訴訟權益,維護正當法律程序所必要,他受評擬「未達良好」經職評會會議決議通過,符合法定程序。
北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爲,宜蘭地檢署處分沒有任何法定程序上之瑕疵或對事實認定之違誤,且未有不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或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復未違反行政法之原理原則,於法尚無違誤,原處分合法,判決駁回吳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