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界「退案王」不滿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打行政訴訟結果輸了
宜蘭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志成辦案正確率低於全國平均值,且偵辦案件屢屢被檢察長和主任檢察官退件,被戲稱「退案王」,他2022年退休後,不滿2019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爲「未達良好」,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檢察首長可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評定判斷是否「未達良好」,駁回吳上訴確定。
職務評定,評覈的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
吳志成畢業於中興大學法律系,司法官訓練所28期結業,曾任花蓮、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他2022年6月7日自願退休生效;除本案外,吳也對2020、2021年的年終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吃丙提行政訴訟,都被駁回。吳也因違法簽結、不傳被告等事證明確,遭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檢察官職務評定是檢察首長對所屬檢察官在評定年度內,人格素質、工作態度與表現的高度屬人性綜合評價,受評檢察官是否「未達良好」,涉及檢察首長對此等評定事項的判斷餘地及裁量權行使,除非判斷或裁量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法院的司法審查應予適度尊重。
最高行指出,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對外行使職權雖享有獨立性,但對內在檢察體系關係中,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有服從長官指揮監督的義務,因此關於檢察官個案職務執行,自得由檢察首長依職評辦法評定判斷是否「未達良好」。
宜蘭地檢署依職務評定辦法評覈,以吳志成2019年度偵查結果正確率偏低,及其他個案職務執行上有違反職務義務、怠於執行職務等情爲由,報經法務部覈定、銓敘部審定後,評定他年終職務評定爲「未達良好」。
最高行審查,原處分沒有事實認定錯誤,符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或行政法原理原則,北高行的判決沒有違誤,因此駁回吳志成上訴。
宜蘭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志成。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