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貓、京東迴應因不正當價格行爲被罰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京東、天貓、唯品會三家平臺不正當價格行爲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上述三家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天貓對此表示:已收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通知,我們真誠接受,並已就通知所涉問題全面整改。將進一步加強自身運營管理,全力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京東表示:接到通知後,我們高度重視,嚴格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積極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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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唯品會迴應稱,唯品會已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價格檢查的行政處罰通知,唯品會尊重並堅決執行監管部門做出的處罰決定,將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問題進行全面整改,進一步規範經營活動,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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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雙十一”前後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網購先提價後打折、虛假促銷、誘導交易等問題,根據價格監測和投訴舉報等有關線索,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京東)、杭州昊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天貓)、廣州唯品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唯品會)三家企業開展自營業務不正當價格行爲進行了調查,並於2020年12月24日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作出處罰決定,對上述三家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詳細信息: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29號
當事人: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根據相關線索,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本機關對當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價格行爲進行了檢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詢問筆錄。
經查實,當事人在網站“京東商城”銷售商品時,存在不正當價格行爲。
一、2020年11月4日,當事人銷售稻香村糕點禮盒(商品編碼45035536302),開展滿99元減20元促銷活動,標價149元。經查,該商品11月3日銷售價格爲139元。
二、2020年11月3日,當事人銷售維達捲紙(商品編碼1082266),開展滿減促銷活動,標價79.9元。經查,該商品11月2日銷售價格爲77.9元。
三、2020年11月9日,當事人銷售多力葵花籽油(商品編碼1151232),開展秒殺促銷活動,標價73.8元。經查,該商品11月7日開展秒殺活動,標價爲72.9元。
四、2020年12月1日,當事人銷售“海信A5pro經典版6+128G黑”(商品編號:100013836472),商品頁面標示“¥1499 ¥1799直降300元”。經查,該商品實際降價91元。
五、2020年11月17日,當事人銷售博世速熱恆溫小廚寶(商品編號8682417),標示“11月17日京東廚衛家裝節,限時搶購狂歡價不高於728元,搶完調回888”。經查,該商品11月18日價格仍爲728元,未調回888元。
六、2020年11月27日,當事人銷售阿迪達斯男子跑步鞋(商品編號100003967151),開展“京東秒殺”活動,標價329元,頁面宣傳爲“1年曆史最低價”。經查,該商品銷售記錄始於2020年10月2日,實際銷售不足兩月。
七、2020年11月11日,當事人銷售小型犬通用糧(商品編碼4924644),開展秒殺促銷活動,秒殺價格爲34.9元。經查,該商品11月10日銷售價格爲34.9元。
八、2020年11月30日,當事人銷售飛利浦脫毛器(商品編號3039666),開展秒殺促消活動,標示秒殺價899元,劃線價格1499元。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爲促銷活動的基礎價格,未準確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也不能提供該商品劃線價的依據。
九、2020年11月30日,當事人銷售泰國香米(商品編碼:100007283842),開展秒殺促消活動,標示秒殺價89.9元,劃線價119元。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爲促銷活動的基礎價格,未準確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也不能提供該商品劃線價的依據。
以上示例的事實,有營業執照複印件、詢問筆錄、商品銷售頁面截圖、交易快照、交易記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12月22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爲,當事人上述行爲構成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爲。
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本機關作如下決定:
1.責令改正;
2.警告;
3.罰款50萬元。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30號
當事人:杭州昊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10MA2AYXC793(1/1)
根據相關線索,2020年12月3日至12月4日,本機關對當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4日的價格行爲進行了檢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詢問筆錄。
經查實,當事人在網站“天貓超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不正當價格行爲。
一、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北美電器意式咖啡機(商品編號620426636515),標價599元,開展滿1件6折活動,折後價359.4元。經查,標示的價格599元無依據。
二、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玉蘭油多效修護面霜潤膚(商品編號13313347038),商品銷售頁面標示“買即送價值74元面膜2片”。經查,該贈品同日在天貓超市2片銷售價格爲56.3元。
三、2020年11月13日,當事人銷售金龍魚軟香稻(商品編號12368769027),開展“爆款直降”促銷活動,價格爲27.9元。經查,該商品11月12日銷售價格爲24.9元。
四、2020年11月14日,當事人銷售康師傅紅燒牛肉麪(商品編號20443384201),開展“爆款直降”促銷活動,價格爲12.5元。經查,該商品11月12日至13日銷售價格爲12.5元。
五、2020年11月20日,當事人銷售崇明島米(商品編號565304567360),開展滿1件5折促銷活動,標價88.8元,折後價44.4元。經查,該商品促銷活動前原價爲44.4元。
六、2020年11月14日,當事人銷售洗髮水(商品編號582405188715),開展買2免1促銷活動,標價69元,折後價34.5元。經查,該商品11月13日標價爲59元。
七、2020年12月3日,當事人銷售士力架花生夾心巧克力全家桶(商品編號38549516259),開展“第2件0元甜蜜初冬立即搶購”活動,標價59.8元。經查,購買第2件該商品仍按照59.8元的價格結算。
八、2020年12月3日,當事人銷售益達口香糖(商品編號600591208989),開展“第2件0元清新冬季立即搶購”活動,標價51元。經查,購買第2件該商品仍按照51元的價格結算。
九、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貝親奶瓶清洗劑400ml(商品編號21623488545),開展“1件8折”促銷活動,標價19.6元,劃線價24.5元。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爲開展折扣活動的基準,未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十、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友臣正宗紫米麪包(商品編號589409778960),開展 “1件8折”促銷活動,標價22.8元,劃線價29.9元。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爲開展折扣活動的基準,未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以上示例的事實,有營業執照複印件、詢問筆錄、商品銷售頁面截圖、交易快照、交易記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12月22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爲,當事人上述行爲構成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爲。
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本機關作如下決定:
1.責令改正;
2.警告;
3.罰款50萬元。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31號
當事人:廣州唯品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9PHUR9P
根據相關線索,2020年12月3日至12月4日,本機關對當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價格行爲進行了檢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詢問筆錄。
經查實,當事人在網站“唯品會”銷售商品時,存在不正當價格行爲。
一、2020年11月27日,當事人銷售電飯鍋煲(商品編碼FB40Simple111),商品銷售頁面標示“全網低價199元”。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199元爲全網低價的證明材料。
二、2020年11月26日,當事人銷售蘋果筆記本電腦(商品編碼:裸機MPXU2CH/A銀色),商品銷售頁面標示“全網低價7999元”。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7999元爲全網低價的證明材料。
三、2020年11月26日,當事人銷售波司登羽絨服(商品編碼B00145935-5177),商品銷售頁面標示“全網低價1189元”。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1189元爲全網低價的證明材料。
四、2020年11月26日,當事人銷售Ecco女鞋(商品編碼20763301385),商品銷售頁面標示“¥1829 ¥2199 8.4折”。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爲折扣活動基礎價格,並未準確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五、2020年11月26日,當事人銷售斯凱奇外套(商品編碼L420W277-002K),商品銷售頁面標示“¥359 ¥699 5.1折”。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爲折扣活動基礎價格,並未準確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六、2020年11月26日,當事人銷售歐萊雅日霜+晚霜組合(商品編碼:60920200723346),商品銷售頁面標示“¥339 ¥490 6.9折 券後價¥329”。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爲折扣活動基礎價格,並未準確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七、2020年11月26日,當事人銷售飛利浦電動剃鬚刀,商品頁面標示“¥188 ¥699 2.7折 券後價¥182”。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爲折扣活動基礎價格,並未準確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以上示例的事實,有營業執照複印件、詢問筆錄、商品銷售頁面截圖、交易快照、交易記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12月22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爲,當事人上述行爲構成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爲。
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本機關作如下決定:
1.責令改正;
2.警告;
3.罰款50萬元。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