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國手、協會鬧不停 政院:將設立仲裁專責機構

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圖/記者張暐珩攝)

記者張暐珩/臺北報導

行政院21日由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內容,其中一項爲修改國民體育法,未來中華奧會、中華民國體育總會中央主管機會共同設立仲裁專責機構,解決選手、教練與單項體育協會間,不斷就權利義務關係產生爭議衝突

徐國勇指出,現行制度中的體育單項協會,受《人民團體法》極低度管制監督,但單項協會涉及出國比賽的選手權益,具公共性質,未來將受《國民體育法》規範,保障選手權益,違法的單項協會可撤銷理監事會務人員資格

今天討論的新增條文重點,包括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因下列事務,不符全國性體育團體之決定者,得向該團體提出申訴;對於申訴決定不服者,於一定期限內得向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申請交付仲裁,該團體不得拒絕。

一、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二、選手或教練關於參加第二十條第二項代表對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或其他權利義務。三、選手因個人與第三人間,或全國性體育團體與第三人間贊助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四、地方性體育團體加入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或權利義務。

未來,全國性體育團體按照規定向專責仲裁機關申請交付仲裁,案件不得另行提起訴訟分院處里程序當事人如果所作成的仲裁判斷有不服者,即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

另外,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五條新增,體育團體不得聘任現任理事長之配合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專任工作人員;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任者,亦同。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及理事長擔任。

第三十八條則明定,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擔任同一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理事、監事,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同時分別擔任理事、監事二、同時擔任理事三、同時擔任監事

至於理事長任期,每任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並以一次爲限。而該團體獲政府機關年度補助達中央主管機關工告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增置公益理事、公益監事至少各一席,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具有體育專業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前項體育團體的理事或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