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友出氣虐死人又棄屍山林 義氣男判刑18年定讞
▲高姓男子虐殺人後,還棄屍山林任其屍體遭野狗啃食,判刑18年定讞。此爲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男子高庭江,因爲替友人出氣,將22歲的劉姓男子綁走,並以電擊棒、鋁棒痛毆凌虐劉男長達18小時致死,最後棄屍於龍潭乳姑山區草叢。高男犯案後逃亡遭通緝,一審重判無期徒刑,二審則改判18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3日駁回上訴,維持有期徒刑18年定讞。
判決指出,高男(30歲)與友人許家瑋(36歲)熟識,許男在2016年8月間,遭另一名友人劉姓男子誣賴,指稱許男偷走鑽表、現金,價值超過200萬元,並找人痛毆許男。許男不滿存心報復,找了高男前來協助,2016年8月21日深夜間以買毒爲名約出劉男,隨即將劉男押到山區。
爲了躲避行蹤,許男一行人又改躲藏在汽車旅館中,而過程中,2人不斷持電擊棒、鋁棒凌虐劉男,時間長達18小時,劉男曾多次哀求,但2人均不理會。直到住房時間到了,2人將奄奄一息的劉男擡上車,車開到一半才發現劉男已氣絕身亡,2人遂將屍體棄屍在龍潭乳姑山區,各自逃逸。許男兩天後因良心不安到警局自首,高男則逃亡遭發佈通緝。
許男涉案部分,最高法院2018年5月間依照殺人、妨害自由等罪,判處20年有期徒刑定讞。高男事後遭逮,但他被捕後否認犯罪,多方狡辯。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高男虐殺劉男,犯案後棄屍,任其屍體遭蠹蟲啃食,惡性重大、嚴重危害治安;再加上他曾因殺人罪判刑14年定讞,2015年才獲得假釋,假釋僅1年又犯案,因此重判無期徒刑。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改認定高男在汽車旅館內只是看管劉男,並未動手虐打;雖然高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但一審量刑仍過重,因此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8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3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