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前副縣長葉世文特別費公款私用 判刑8年

葉世文特別費公款私用判刑8年。(蔡依珍攝)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嫌在擔任營建署長和副縣長期間,將每月14.4萬的業務費和特別費公款私用,不但捏造餃子店便餐高達1.2萬元,還謊稱招待內政部長李鴻源、總統府顧問廖了以等人,私吞12萬3079元,桃園地院5日依貪污罪判8年,全案仍可上訴。

71歲的葉世文被控在擔任營建署長和桃園縣副縣長期間,在林口A7合宜宅建案和八德合宜宅案,分別收受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400萬元和1600萬元賄款,檢廉跟監搜索還當場查扣裝滿1600萬元賄款的行李箱,引發喧然大波,當時就傳出葉世文應酬多、開銷大,還規定下屬輪流安排高檔餐廳,自己的特別費則公款私用、放進口袋。

桃檢調接獲檢舉追查,發現葉爲了詐取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在沒有足夠單據可以覈銷的情況下,以長官威勢,脅迫秘書張羅空白收據,自行填載不實消費內容和贈禮對象,再交由秘書覈銷,內政部營建署署長期間詐得2萬4400元,桃園縣副縣長期間詐得9萬8679元。

檢調清查還發現,葉「很敢寫」,路邊餃子店高達1萬2800元,小餐館一週上門4次、每次5000、6000元,用途還寫招待內政部長李鴻源、總統府顧問廖了以等人,卻被打臉2人「被招待」當天人在花蓮,或是根本沒去過那間餐廳。

葉世文先推託「都是秘書在處理」,又改稱是下屬誤植、自己很忙沒細看公文就蓋章,最後又辯稱是力推桃園航空城聚餐頻頻出錯,矢口否認犯行,但秘書和餐廳老闆都證述單據金額不合理、消費頻率過於密集、與葉世文行程不符等,桃園地院法官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刑3年8月和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7年,私吞的12萬3079元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