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子兩度縱火致1死 判刑14年定讞

桃園陳姓男子111年9月於公寓樓梯間縱火,未造成人員傷亡,同年10月間在另處公寓樓梯間縱火導致1死。一、二審考量陳男中度智能障礙等情形判刑1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111年9月3日凌晨,在桃園市萬壽路一家瓦斯行旁的公寓樓梯間,持打火機點燃放在瓦斯桶上的雨衣,導致瓦斯桶燻黑、變形。

111年10月13日凌晨,陳男另在龜山區復興路一處公寓樓梯間燃燒雨衣,火勢隨即延燒至騎樓內機車及高壓電板,並順勢向上延燒,導致公寓內1名印尼籍看護身亡、4人受傷、2人及時獲救。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爲,陳男有中度智能障礙,犯後坦承全部犯行,雖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但於審理時表示不會再犯,堪認其犯後態度尚可。

一審依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殺人等罪,判處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令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

案經陳男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陳男上訴主張,他因心智障礙而持續處於欠缺辨識能力的程度,應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罰。

二審認爲,陳男能判斷犯案時機、地點、手法,且具體陳述犯案過程,犯案後又曾在遠處觀望,確認火勢擴大後才離去,難認陳男行爲時辨識力、控制力有顯著降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