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房客狂欠房租、水電費「還留垃圾山」!房東怒求償14萬結局曝

羅女房東指控,積欠租金、把房屋弄髒法官判賠14萬餘元。(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陳羿妏/桃園報導

羅姓女子曹姓房東以每月1.8萬承租桃園一處房屋,未料,她自去年4月起時常拖欠房租電費,還在租約期間擅自搬走冰箱,租約期滿遺留大量垃圾曹男認爲,羅女未盡保管維護及回覆原狀義務,因此提告求償14萬2527元。日前桃園地院審理後,判羅女賠8萬127元爲適當,可上訴。

判決指出,曹男主張,羅女2019年10月20日向他承租桃園市某房屋,租約一年,租金每月1萬8000元,並於每月20日之前給付房租,水電費均由羅女自付。然而,羅女自2020年4月起時常拖欠房租,至今還沒給他7月、10月份租金共3萬6000元,以及水費3281元、電費5萬7446元都是他自己先行墊付。

此外,羅女於租約期間擅自搬走冰箱,合約期滿離開時,更遺留一堆垃圾,像是流理臺堆滿碗、窗臺滿是菸蒂。曹男認爲,羅女未善盡保管維護責任,讓他受有冰箱費用2萬、清潔費6萬、油漆費1800元等損害,而扣除已收下的押金3萬6000元后,羅女應賠償他14萬2527元。

羅女辯稱,她確實有積欠租金、水電費未付,對於油漆費用也不爭執,但不同意冰箱、清潔費的請求;由於雙方曾約定屋內物品可由她使用至不堪使用爲止,既然冰箱在租賃期間壞掉,她當然可以請回收人員處置,況且租屋時與搬離狀態並無不同,她甚至在承租時有自行出資清潔,才讓房屋整治適宜居住狀態。

不過,法官勘驗相關事證,採信曹男說詞,審酌後,判羅女應賠8萬127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