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兒女硬拉上車受傷挨告 法院判失婚媽無罪因爲...
臺南一名陳姓女子前年(2014)到前夫住處要接4名未成年子女上車時,沒想到遭到對方拒絕,甚至還躺在地上要抵抗,她便強行將人拉上車,造成他們手腳多處烏青,遭到前夫提告,檢方認爲「孩子不是父母財產」起訴,但高分院認爲,「要考量他們遭離間的可能」,因此判她無罪,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前年10月到前夫家要帶孩子,但他們都不願意上車,甚至還在地上抵抗,溝通很久都沒有用,才把2名未成年姪女加孩子拉上車,造成對方手腳受傷,前夫因此提告,檢方認爲,「孩子不是爸媽財產,因此依照違反兒少福利法和刑法傷害罪起訴」,陳女開庭時強調,自己有探視權,「是前夫阻撓我看孩子。」
最後高分院認爲,參考歐洲人權法院的做法,考量到這些未成年子女有遭到離間的可能性,因爲女兒在雙方離婚後曾說,「媽媽都不照顧我們。」等說法,「因此不排除遭到父親或他人離間,甚至當下和子女溝通的過程,前夫也都站在旁邊看,也沒有鼓勵她們外出,認定陳女探視權受損,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