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刻告訴人印章僞造和解書 律師遭停職4月
鄭姓律師爲了幫詐欺案通緝犯爭取較低刑度,擅自盜刻告訴人印章,僞造和解書,佯稱雙方和解,告訴人不追究,卻遭法官發現送辦,鄭除因僞造文書犯行被判有罪外,臺南地檢署另將鄭男移付懲戒,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職4月。
律懲會調查,鄭在某法律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時,曾受潘姓男子委任,擔任潘男被控詐欺案辯護人,鄭之後自行開業,潘男因逃匿遭通緝,2018年10月被警方緝獲,鄭再擔任潘男辯護人。
鄭男爲求替潘爭取較低刑度,明知戴姓告訴人未與潘達成和解,竟擅自盜刻戴男印章,去年1月10日在事務所內蓋用戴男印章,並僞造戴署押,僞造和解書呈報檢方,佯稱戴與潘達成和解、不追究潘刑事責任。
但臺南地院審理時,發現戴未與潘達成和解,函送檢方偵辦。鄭男坦承不諱,臺南地院去年5月依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判刑5月,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10萬元。另檢方將鄭移付懲戒。
鄭男辯稱,他因便宜行事,未向戴確認是否已收到和解金,即逕自代刻戴印章及簽名於和解書上,並陳報臺南地檢署,他事後已與戴和解,請求從輕懲處。但律懲會認爲,鄭男對司法機關有矇蔽情事,對於受委託事件爲不正當之行爲,亦有損律師信用,決議停職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