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收費辦法來了! 國外減量額度上限5%
環境部29日公佈「碳費收費辦法」條文草案。圖/環境部提供
環境部29日公佈「碳費收費辦法」條文草案,在外界最關心的減量額度部分,國內減量額度有三大來源,包括自願減量專案減量、抵換專案減量額度、以及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將會設計不同扣減比率,至於國外減量範疇將會另訂,但是在額度部分,則會參考新加坡作法,上限定爲5%。
草案明定碳費徵收對象爲應盤查登陸排放源,且直接及電力間接排放量達2.5萬公噸的業者,起徵時間爲2024年元旦,首度申報繳納時程爲2025年每年5月底前,依照前一年度的排放量「自行計算應繳納之費額」,若有減量額度扣除者,應於每年4月底申請減量額度。
爲如期推動碳費徵收,環境部已於2023年12月1日訂定發佈「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現提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下稱收費辦法),規定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爲收費對象,自2024年開始,碳費收費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爲我國邁入排碳有價時代揭開序幕。
環境部表示,爲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階段管制目標,該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28條規定,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並於收費辦法訂定收費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及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等相關規定。
在收費對象部分,收費辦法規劃以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爲收費對象,前述對象需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規定,將2024年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於2025年4月底前完成盤查登錄,再依收費辦法規定於5月底前採網路申報方式申報碳費,並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費用。
環境部補充說明,收費對象在計算碳費時,需將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費率,就可算出應繳納的碳費金額,另外,電力業申報碳費可檢具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於申報碳費時扣除其排放量。對於碳費的查覈、補繳及追繳,收費辦法也授權主管機關執行碳費查覈作業時,可通知事業限期提供碳費申報相關資料,經查覈發現有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時,應向收費對象追繳或通知其限期補繳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