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工程師操作機臺遭夾死 僱主被認「有疏失」賠400萬獲緩刑
臺中市姚姓男子是一間精密公司負責人,王姓工程師是姚聘請的員工,去年4月間,王操作工廠內機臺時,因未將機臺切換成停機狀態,王上半身探入機臺作業時,遭機臺夾死,姚因未設置安全門等設備,被認爲有疏失,一審姚與家屬達成和解,賠償400萬元,獲判4月徒刑,可易科,緩刑2年。
判決指出,姚姓男子是一家精密公司負責人,他在前年間僱用王姓男子擔任CNC立式綜合加工機的工程師,王在去年4月12日下午4時許,在工廠內操作機臺時,疏未將該部機臺切換成停機狀態,貿然開啓安全門,將上半身探入該部機臺工作區域作業,因該部機臺持續運轉,王頭部、身體被機臺壓夾,送醫不治。
檢方認爲,姚男是公司僱主,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應注意電腦數值控制機械具有危險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的安全門等設備,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疏未注意,沒在加工機設置護罩、護圍,或開啓時機臺會進入停機狀態的連鎖性能安全門,涉犯過失致死罪。
一審審酌,姚男在案件審理期間,已與家屬以400萬元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且沒有刑案前科,已盡力彌補損失,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可易科12萬元,緩刑2年,仍可上訴。
臺中市王姓工程師去年操作機臺身亡,姚姓僱主被控過失致死,一審判他緩刑。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