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毒駕男市區亂竄釀2死1傷 國民法官判12年 上訴二審今駁回

男子劉俊龍毒駕在臺中市區亂竄釀2死1傷,是中部首件由國民法官審理案件,去年9月初審結,依公共危險致死、肇事逃逸罪,判刑12年,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今宣判,駁回劉上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劉俊龍涉嫌毒駕釀兩死案是臺中國民法官首起審理案件,社會關注,此案在去年9月初由國民法官審結,判刑12年,此案檢方與劉都提起上訴,此案由受命法官樑堯銘、審判長郭瑞祥、陪席法官許文碩組成的合議庭審理,今天審結宣判。

合議庭指出,一審已具體審酌刑法各款量刑因子,此案爲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有關科刑事項的評議,都經包含國民法官、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並非單純由職業法官評決。

合議庭表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重要目的,在於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反映一般國民正當的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瞭解與信賴。

原審量刑是經國民法官與法官過半數意見評決,所量處的刑度也無輕重失據或偏執一方之不當,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劉俊龍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都無理由,應予駁回。

此案在二審審理時間,劉俊龍因腳傷行動不便,坐輪椅出庭,劉還說一審量刑過重,「若獲輕判出獄後會賠償被害人家屬」,死者女兒則控訴,劉根本未找人談和解,希望法官重判。

起訴指出,劉男(48歲)去年1月14日吸安非他命,15日晚上7點開車經東區復興路、立德街追撞1輛停等紅燈小客車,劉怕無照、毒駕行爲曝光,央求對方遊姓車主不要報案但未獲理會,最後一路狂飆連闖10個紅燈、逆向,撞死騎車的葉姓男子(65歲),雙載的連姓女子(3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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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男子劉俊龍去年毒駕釀2死1傷慘劇,國民法官去年判他12年徒刑,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今駁回上訴。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