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弊案聲押5人發回地院更裁 高分院理由出爐

臺南檢調偵辦臺鹽綠能弊案,臺鹽前董事長陳啓昱、臺綠前總經理蘇坤煌被控與包商共謀詐財,陳啓昱等5人涉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嫌且有串滅證虞遭聲押禁見,臺南地院以罪證不足等理由駁回,臺南地檢署提起抗告後,臺南高分院受理後今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南地方法院更裁,理由出爐。

臺南高分院撤銷發回理由,包括陳啓昱及蘇坤煌曾分別擔任臺鹽實業公司董事與經理人,依臺鹽實業公司對臺鹽綠能公司的持股比例,應能對臺鹽綠能公司爲完全控制,臺鹽綠能公司屬臺鹽實業公司的從屬公司。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爲,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具實質控制權,且控制公司行爲負責人,故意使從屬公司爲不利益交易,以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因從屬公司獨立性薄弱,形同控制公司內部單位,以從屬公司名義所爲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爲不利益交易者無異。

法官以陳啓昱、蘇坤煌是否以身爲依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臺鹽實業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以從屬子公司即臺鹽綠能公司名義爲不利益交易,與控制公司即臺鹽實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爲不利益交易者無異,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犯行,即非無研求餘地,原裁定逕以臺鹽綠能公司非已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爲由,遽謂不符羈押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合議庭認爲,此部分仍應就陳啓昱及蘇坤煌於羈押聲請書上載各次犯行時,是否仍分別爲臺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經理、是否利用上身分使臺鹽綠能公司爲不利益交易、被告五人間就前揭罪名是否爲共犯等節,有無罪嫌重大之情事。又縱使犯罪嫌疑重大,就此案是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等節,有待原審爲進一步之調查及認定。

綜合上述理由,原裁定以此案尚難認與羈押要件相符,而逕駁回檢察官的聲請,有再行斟酌之處,檢察官以此提起抗告,爲有理由。臺南高分院撤銷原裁定,併爲兼衡當事人審級利益,將全案發回原審法院,更爲妥適調查及處置。此裁定不得再抗告。

臺鹽綠能弊案南檢聲押5人遭地院駁回,南檢抗告成功,臺南高分院今發回臺南地院更裁。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