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聲押案更裁 臺綠前總經理及鴻暉負責人裁押理由出爐
檢調偵辦臺鹽綠能光電弊案,懷疑高層與廠商共謀詐財,對前董事長陳啓昱等5人聲押禁見,卻全遭臺南地院駁回,檢方抗告成功,地院1日晚間更裁,臺綠前總經理蘇坤煌及鴻暉國際科技負責人蘇俊仁2人對鴻暉設立資金來源前後供述不一,且陳啓昱未到案,認有湮滅證及串供之虞而遭裁押禁見。
另陳啓昱無故不到庭,法官以最速件電子公文囑託橋頭地檢署代爲拘提外,臺綠前副總經理郭政瑋及晁暘開發負責人戴妤倩2人則請回。
臺南地院指出,蘇俊仁及蘇坤煌,對鴻暉公司設立登記驗資不實犯行,有相關事證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對鴻暉公司設立登記資金來源,2人前後所述均有不一且供述大相逕庭,出資來源有待調查。
同時,同案被告陳啓昱又未到案釐清案情,相關資金來源、共犯涉案情節仍待調查,有事實足認2人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原因。法官認2人均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臺南地院表示,郭政瑋部分,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並未載明被告「各人」究竟因本案何部分行爲違反證券交易法中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也未敘明認定理由。且認他違反採購程序指定由宸峰公司施作部分,未記載臺鹽公司或臺鹽綠能公司受有何具體損害或該損害金額是否已經確定,且未敘明損害金額計算及認定依據。
另在戴妤倩部分,羈押聲請書所載關於晁暘公司賺取土地開發服務費用部分,均難認犯罪嫌疑重大,又志光能源公司等電業商爲何願意與臺鹽綠能公司簽約原因,是否有獲利及獲利金額均未記載。
臺南地院指出,晁暘公司所收取金額是否非合理價格及臺鹽公司、臺鹽綠能公司究受有何損害也未記載。是否可由晁暘公司賺取土地開發服務報酬,逕認交易即屬非常規交易,容有可疑。不能遽認臺鹽綠能公司與晁暘公司交易爲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且致臺鹽公司及臺鹽綠能公司遭受損害。院方無從認定郭、戴2人涉犯證交法等相關罪嫌重大,應予釋放。
臺南地院認爲,臺綠前總經理蘇坤煌及鴻暉國際科技負責人蘇俊仁2人對鴻暉設立資金來源前後供述不一,且陳啓昱未到案,認有湮滅證及串供之虞而遭裁押禁見。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