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新金併購保德信人壽案 公平會宣佈通過!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11)日召開第1514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臺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擬與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臺新金控公司擬受讓保德信保險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保德信保險公司將成爲臺新金控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臺新金控公司並控制保德信保險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參與結合事業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銷售金額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之除外適用情形,故由臺新金控公司向公平會申報事業結合。
公平會說,臺新金控公司所屬子公司的營業項目主要爲銀行業及證券業等,而保德信保險公司是經營人身保險業,臺新金控公司與保德信保險公司間是屬多角化結合。雖然臺新金控公司原本有朝保險跨業發展計劃,但均未能取得保險執照。基於以上考量,本結合案並不致於減損參與結合事業間潛在競爭可能性,而是透過本結合案,使臺新金控公司得參進保險市場競爭。
此外,公平會也觀察到臺新金控公司旗下臺新銀行經營保險代理人業務,屬保險業下游銷售通路,結合後臺新金控公司將同時跨足保險商品與銷售通路,而產生垂直結合的情況。
因此,公平會分析認爲倘若結合後,保德信保險公司只透過臺新金控公司旗下的臺新銀行銷售保險商品,或臺新金控公司旗下的臺新銀行只銷售保德信保險公司保險商品,則臺新金控公司須犧牲原本銷售其他保險公司商品之收益,保德信保險公司亦須犧牲透過其他通路銷售商品之收益。
況且上游保險業者及下游通路業者保險經紀業及保險代理業數量甚多,保險業者也可直接銷售或與其他銀行進行策略聯盟共同行銷產品,從客觀上亦不易達成封鎖競爭對手之效果,故尚難認參與結合事業在結合後,有誘因或能力從事上游投入要素的封鎖及下游銷售通路的封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