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招待18人遊東莞「挺侯」一審判無罪 彰檢不服提上訴

▲彰化地檢署。(圖/記者唐詠絮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和美蔡姓里長涉嫌於去年總統大選期間招攬18名里民及親屬,由鄭姓臺商(退休員警)資助赴大陸接受招待,並允諾支持曾是員警的侯友宜,法官認爲當時「侯柯配」、「柯侯配」尚在民意調查階段,無法證明有期約賄選行爲,判蔡、鄭2人無罪、彰化地檢不服,認爲有簡訊、微信往來可證實,今天提起上訴。

彰化地檢今天公佈上訴書內容,指一般招商活動至少會先了解潛在客戶有無投資意願,但此案受招待18人侷限於設籍和美鎮有投票權人,且行前對於投資等事不知情,部分團員於審理時也稱沒有投資大陸商場意願。

檢察官指出,凡是有參加招待旅遊的團員、鄭於11月11日傳訊息給蔡「煩請傳至羣組投侯柯配」、蔡回覆「我們這裡的人都是投給侯」;也有證人在偵查中具結「某人要邀請到廣州免費玩、在遊覽車上也聽到鄭說要支持侯」。

其中1名團員於警詢時表示晚宴有中國官員出席,並加微信好友,有微信翻拍畫面可證,但審理中卻改稱不知道有無大陸官員一起用餐,明顯避重就輕、迴避與案情重要相關內容。

檢察官認爲,原審判決對於諸多證據部分未進行推敲,證據採認也與經驗法則有違,得出被告2人無罪認定,顯有違誤,因而提起上訴。

▲臺商招待蔡姓里長等18人到大陸旅遊。(示意圖/民衆提供)

依據一審判決書內容指出,鄭姓臺商與和美鎮蔡姓里長爲多年好友,鄭男涉嫌受「統戰辦黃主任」委託及資助,免費招待選民前往中國東莞旅遊,團員身分限定和美鎮有政治影響力里長及其親友,且具投票權。

由蔡姓里長組團於去年11月18日至23日赴東莞旅遊,由鄭男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新臺幣36萬元;鄭男並傳訊息給里長要求團員投特定人選,里長回說所有人都支持。

團員赴中期間,有東莞市黃江鎮等中國官員陪同用餐,鄭姓臺商還公開要求團員支持特定候選人,鄭男、蔡姓里長被依犯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罪嫌起訴。

法官審理時調閱卷內除證人陳女在偵查中證述外,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蔡男有允諾行使投票權。縱使被告蔡有接受鄭招待至東莞旅遊,難認有受賄收受不正利益。檢方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鄭男具有行使總統選舉投票權,亦不足以證明蔡里長有收受賄賂而同意投票,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判處2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