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玉井縱火燒死7人 更一審5大理由判無期

2019年12月犯下臺南玉井7死2傷縱火案的被告曾文彥(左二)。(本報資料照片)

2019年12月犯下臺南玉井7死2傷縱火案的曾文彥,一審判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更一審10日認爲,被告所爲雖符合公政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行」要件,但一審仍有5大有利量刑因子沒有考量,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此案可上訴。

昨天上午宣判時,曾文彥主動要求押解到庭聆判。但當他得知更一審仍判處無期徒刑時,臉上並無表情。

更一審認爲,一審沒有考量的有利被告量刑因子,一是依嘉南療養院的精神鑑定報告、量刑鑑定報告,被告患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爲精神異常或障礙,雖不符合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刑事由,但有降低或減緩可責性的情形,僅具「有限道德上之可責性」,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性意見應避免判死。

二是被告犯罪後自首,客觀上有助於偵查機關及早查獲此案犯罪及犯嫌,加上被告坦承全部犯罪的犯後態度,也有助案情的明朗。三是案發後被告家人甚爲自責,曾給付相關被害人家屬一定數額的「慰問金」,雖無法完全修復罹難者家屬的痛苦,但仍應爲有利被告量刑的考量。

四是此案部分死者家屬,並不堅持判處被告死刑,足見已有一定程度的修復。五是被告的「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隨年齡增長症狀可能變得較輕微、穩定,甚至消失,尚非全無矯正、改善的可能性。

據查,2019年12月底,時年21歲的曾文彥,因要求返回玉井前輩堂生活被拒,懷恨在心,買了汽油於12月14日凌晨1點多前往前輩堂縱火,並在犯後打110自首。因現場爲木質裝潢且僅有一處出入口,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最後釀成7死2傷的慘劇。

由於曾文彥縱火後還返回現場觀看,檢方痛斥手法殘酷視人命爲草芥,形同「無差別式弒殺」,除依殺人等罪起訴,並具體求處死刑。臺南地院也以曾自首並非真心悔悟,經鑑定教化可能性低,加上犯罪造成的侵害結果非常嚴重,在臺灣犯罪史上罕見,判處死刑;不過,二審卻認定,一審對有利曾文彥的量刑因素都沒有納入考量,撤銷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