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採購經理跳槽大陸公司! 爽當「副總裁」判賠250萬元
▲臺積電前採購部經理跳槽,高等法院判決需賠公司250萬元。(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臺股護國神山、臺灣積體電路公司(臺積電)前採購部薛姓經理,在2012年間與公司簽下競業禁止條款,結果他2016年間離職,除了領取117萬餘元的特別補償金外,更直接跳到大陸半導體、晶圓代工公司,臺積電求償,一審判薛男須賠償臺積電250萬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駁回上訴,仍判薛男須賠償25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薛男1999年進入臺積電,2004年起轉任採購業務,更在2011年7月間,擔任採購處經理,得接觸並知悉臺積電所有原物料規格、參數,及供應商間訂單及合約所載資訊等內容。臺積電因此在隔年3月間,與薛男簽下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薛男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僱於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及相關服務之競爭對手,也不得爲競爭對手提供服務,若有違反,須賠償離職前24個月內自公司內所受領之一切給付總額。
薛男2016年7月間離職,離職時臺積電因競業禁止協議的關係,給予薛男特別補償金117萬270元。結果薛男在當年底,就到中國紫光集團有限公司,擔任該集團轄下之長江存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大陸商武漢新芯積體電路製造有限公司之採購副總裁。由於新芯公司是大陸半導體制造產業龍頭,也提供晶圓代工服務,就是臺積電的競爭對手。臺積電因此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償還補償金117萬270元及給付違約金即離職前24個月內領取公司給付總額1440萬676元,總計求償1557萬946元。
一審判決薛男須賠償250萬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臺積電與薛男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限制時間不長、補償合理,雙方約定有效。而薛男於2016年12月跳槽新芯公司,在隔年的10月13日就離職,該公司確實爲臺積電競爭對手,因此臺積電得請求返還其任職新芯公司期間之競業禁止補償金。
至於違約金部分,高院認爲雙方約定的離職前24個月受領的給付總額,比例過高,因此予以酌減,經過重新計算後,高院還是判決薛男須賠償臺積電25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