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2.6萬工程師跳槽 前東家天價索賠484萬 法院判賠超合理
大陸一名電器工程師跳槽後遭前公司天價索賠,讓他相當傻眼。(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不少科技公司因爲擔心員工離職後帶着商業機密投奔「敵營」,常常都會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大陸一名月薪僅6000元(人民幣,下同,約新臺幣2.6萬元)電器工程師因不滿公司拖欠加班費,決定跳槽另一家科技公司,沒想到卻被前公司要求賠償109萬元(約新臺幣484萬元),讓他相當傻眼。
據陸媒《新民晚報》報導,小王在2018年12月到一家公司擔任電氣工程師,入職時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可是因爲不滿公司拖欠加班費,不到2年就跳槽去了另一家科技公司。沒想到卻在半年後收到前公司的勞動仲裁申請書,對方除了要求他賠償違法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50萬元(約新臺幣222萬元),還有未提前30天通知未完成交接手續造成的損失25萬元(約新臺幣111萬元)與服務期限未滿5年的違約金34萬元(約新臺幣151萬元)。
仲裁結果判定,小王僅需支付前公司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5萬元(約新臺幣22萬元),可是小王還是感到相當委屈,因爲他在前公司月薪才6000元,擔任的工作既非核心職位,也沒有接觸或掌握公司的商業機密。
小王不服仲裁,起訴到法院,雙方對簿公堂。公司強調,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可是小王離職不到1個月就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明顯違反規定,應當承擔違約金。小王則表示,自己的具體工作是從外面採購開關、控制器、燈,然後進行組裝,工作項目都是不具有秘密性的通用技術。小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也指出,小王的工作不具有去了解公司核心機密的可能性,因此並非約定競業限制的對象。
但法院經審理認爲,小王入職時是自願簽定合約,理應履行規定,承擔違約金50萬元,且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在仲裁時將違約金調整爲5萬元,已經充分考慮到競業限制補償額等各種因素。一審判決要求小王賠償前公司5萬元,他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仍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