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長黃健庭立委任內違反商會法 更審仍判5月
臺東縣長黃健庭,被控於2004年立委任內,收受藥商回扣208萬元,遊說退輔會採購藥品。檢方2008年依照貪污等罪提起公訴,案件纏訟12年,黃健庭貪污罪部分一二審均無罪,僅以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全案於高等法院18日更一審宣判,仍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貪污的部分還是無罪。可上訴。
本案緣於2004年間,檢方起訴指出,藥商「美時公司」希望將公司生產的藥品「飛得順」、「雅努麻」,列入退輔會退輔會2005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讓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公司高層遂透過時任立委的黃健庭的張姓助理,向黃健庭遊說。藥商將相關資料放在蓋印有「立法委員黃健庭」、「立法委員黃健庭國會辦公室」的牛皮紙袋中,再將資料交給退輔會相關人員。
檢方認爲,黃健庭隨後透過張姓助理收取50萬元,再以不實發票向購入6萬多元啤酒作爲選民服務,並以此覈銷,協助藥商逃漏短報營所稅。檢方估計,黃健庭因此收取藥商208萬元,再分別以假髮票、薪資單及各種交際費名目覈銷,協助藥商逃稅。
全案由臺中地檢署2008年起訴後,移交臺北地院審理,但因承審法官輪調等種種因素,本案2014年才一審判決,當時一審法院認定黃健庭貪污無罪,僅以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上訴二審後,二審於2016年宣判,仍認定黃健庭等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改判刑5月,貪污部分仍無罪。案經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期間,黃健庭仍做無罪答辯,還說「從政是條辛苦的路」,希望法官還他清白。全案於18日宣判,更審法官仍認定他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經過《刑事妥速審判法》、2007《減刑條例》兩度減刑後,仍將他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3萬5000元;貪污部分因證據不足,更審仍判無罪。本案仍可上訴第三審,但檢方上訴受《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本案几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