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的觀察與省思

▲《國民法官法》將於2023年1月正式上路司法院在全國地院舉辦多場模擬法庭,模擬審理改編已判決確定真人真事的案件。(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國民法官法》將於2023年1月正式上路,司法院爲提升審檢辯三方及社會各界對新制運作的熟悉度,在全國所屬各地方法院積極舉辦多場「模擬法庭」活動,規劃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開庭,模擬審理改編已判決確定真人真事的案件,每場選任6位國民法官及4位備位國民法官來參與整個審判程序,再循序與3位職業法官作成評議及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於2021年4月14、15日舉辦今年度第一輪次第二場次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審理程序(受命法官前於今年3月3日已進行準備程序,確認兩造的爭點及要調查證據依法,國民法官不能參與,避免預斷)。這兩天的時間內,從選任國民法官程序開始,歷經國民法官宣誓、審前說明、開庭陳述、調查證據、言詞辯論終局評議,直到最後宣判。由於法院行政團隊全力投入配合作業,事前規劃周密,特別是在選任程序,有別以往以紙本方式作答再收回統計,本次則改由法院發給每位候選的國民法官一臺平板電腦點選問題答案,既環保又保密,審檢辯也能即時知悉答覆,使選任程序更加順暢、快速,各方稱便,具有示範作用。

黃國忠院長親自督導下,審判長林孟皇法官指揮得宜,各項程序均能若合符節一一推展;而擔任檢察官、辯護律師被告及國民法官等,也均能善盡角色功能,全程各有精彩表現,筆者得有機會在場觀察學習,獲益不少。

無可諱言的,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平起平坐,針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合審合判」,地位相若。不過,國民法官不具法律專業素養,要能夠由「素人」善盡職責,履行相同於職業法官的職責,還需審判長依法善盡照料及指導的義務,包括進行「審前說明」,對於所謂「無罪推定原則」、「合理懷疑」、「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與證據裁判原則」、「罪疑爲輕」等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作必要闡述;而在審判程序進行中,爲了避免職業法官透過中間討論程序,影響國民法官的獨立判斷,如果國民法官對上述法律基本原則、罪名的構成要件跟法令解釋產生疑惑,此階段也可以主動請求審判長釋疑,如此能夠亦步亦趨並迅速掌握審判程序中應注意事項,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進行「終局評議」。

雖然審判長在評議過程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讓國民法官能夠充分理解,以期適應所有審判思維,但如果因爲審判長的不當說明,影響了國民法官的自主判斷,這就失去納入國民法官多元意見合審合判的目的。

關於此點,評論人政大法學院何賴傑院長在座談會也強調,職業法官應避免「權威效應」影響國民法官獨立的判斷,成爲附合的背書者。不過,根據在場的鄭文龍律師就其法庭觀察所得表示,本案審判長對國民法官始終以淺白用語循循講解,恰如其分,甚爲肯定;而國民法官們的事後檢討發言,雖抱怨時間過短不能好好審閱證人、鑑定人作證筆錄,但對審判長掌握分寸的指揮訴訟均肯定有加,看不出任何「權威」色彩的言行展現。

更難能可貴的是,在4月16日交流座談會中,受邀的團體有之前相對支持「陪審制」或「陪審參審兩制並行」的民間司改會、陪審團協會中華人權協會等,與會代表均就旁聽觀察所得提出建言,在充分意見交流下,可望有助化解未來推動的阻力,值得肯定。

附帶說明的是,臺北地院此次模擬案件的案情是:長年研習傳統武術的被告馮宇成(由民間司改會蕭逸民主任扮演),在西門町鬧區因故徒手毆打素昧平生鬧事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當場倒地失去意識而死亡,檢察官依傷害致死罪嫌提起公訴,而被告及辯護人則辯稱僅涉嫌過失傷害;主要爭點在於被告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有無預見可能性,其間有無因果關係存在。

在辯論終結後,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立即進入評議程序,分別就第一階段「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違法性」,以及第二階段「科刑」、「緩刑宣告」的相關問題勾選10種表決單,尋求最終的答案,並由陪席法官當場摘記合議庭各成員的評議意見,便於日後查閱。

有趣的是,本件評議結果認爲,被告對於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不具有可預見性(國民法官5票、職業法官1票),故僅認定被告犯普通傷害罪。在量刑上,或許因考慮被告是初犯,且事後已花了上百萬元和解,被害人家屬也請求從輕發落,並願意給予被告緩刑的宣告。國民法官合議庭本於基本法律認知、多元社會經驗及一般國民同理心,折衷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不得緩刑)。若與真實案件原判決定讞的結果認定被告犯傷害致死罪,處4年6月有期徒刑,在罪名及刑度上兩者差異頗大。

基於此,值得一提的是,桃園地方法院孫健智法官幾年前就在投書中指出,模擬人民參與審判的結果,無論觀審、參審或陪審,在論罪量刑都比現實世界中的職業法官還輕,甚至更容易判無罪,往往對被告有利。他擔心新制實施後,恐怕仍難逃被媒體輿論及人民批判爲「恐龍裁判」的命運。若然,則立法目的「提升司法透明度」是做到了,但所謂「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的目標,是否適得其反,或力有未逮,是值得深思檢討的嚴肅課題。

▲臺南地院舉辦2021年第2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檢辯雙方火力全開,激烈攻防。(圖/記者林悅翻攝)

依照《國民法官法》第104、105條規定,自2023年起的6年,司法院應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的成效,提出評估報告。在模擬期間,學者專家及國民法官所發現諸多法制設計不周及程序操作欠缺等問題,例如:被告已在偵查中或準備程序「認罪」的重大犯罪案件,是否還要適用《國民法官法》進行審判?對此,筆者認爲在事實認定暨無其他重大爭議下,基於訴訟經濟,避免勞師動衆浪費司法資源,若僅有適用法律及量刑輕重待決,其實由職業法官合議庭即可善盡其責,法院宜依照同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此外,筆者認爲在《國民法官法》施行前,應儘速立法通過建立「金字塔型」刑事訴訟結構,將來第二審採取現行法律審,上訴案件限於判決違背法令,原則上不再作證據及事實的調查,以免浪費程序及司法資源。若新制上路時,無法同步採用金字塔化訴訟程序,仍由三位職業法官以現行「覆審制」方式審理行國民參審的上訴案件,依照同法第92條第2項各款情形,萬一案件上訴遭撤銷發回更審,是否另起爐竈,所有程序都要重新來過,法無明文,可資適從。

關於國民參審程序的回覆問題,連江地方法院王邁揚院長在《司法週刊》第2046期至第2048期,曾以「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上訴審(上、中、下)」爲題有大篇幅探討,並提到該條立法理由說明僅有「…發回原審法院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重爲審理」等語,未提到發回更審後的相關程序,他認爲應重新進行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程序,但本於訴訟經濟之考量,不宜全盤否定前已進行的合法程序,再行完全的覆審。不過,考量原判決遭發回在證據已經揭露下,新法規定的「卷證不併送」制度(學說上稱爲起訴狀一本主義)應無適用之餘地,此時難以減少國民法官審理前心證受到污染而產生可能的預斷,筆者認爲宜由法院依照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或第5款,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當然,爲避免將來法院自行摸索有不同運作方式,以上仍有待試煉評估後,制定相關規定以打造補救。

國民法官新制是借鏡取法英美陪審制及日本裁判員制特色,爲一劃時代的創舉,也是全國司改重中之重,爲衆方所關注,期待國民法官新制的施行,會有令人耳目一新的重要成果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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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着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