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錦港收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司再被立案調查

ST錦港(600190)11月1日晚公告,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0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部分有責人員被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據公告,ST錦港爲了做大收入和利潤、滿足銀行貸款需求,與大連和境、上海銀鴻、寧波朗逸等七家公司開展無商業實質的貿易業務。2018年至2021年,ST錦港與上述公司開展貿易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總額,導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其中,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21.2億元,虛增營業成本21億元,虛增利潤總額2070.91萬元。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39.47億元,虛增營業成本39.08億元,虛增利潤總額3899.88萬元。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24.82億元,虛增成本24.37億元,虛增利潤總額4415.74萬元。2021年虛增營業收入7511.4萬元,虛增利潤總額7511.4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ST錦港相關公告、財務報告、情況說明、工商資料、財務資料、合同文件、銀行流水、相關客戶和供應商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0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部分有責人員被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表示,ST錦港因2018年至2021年財務造假收罰單,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暫定可索賠範圍是在2019年4月17日至2023年11月10日之間買入ST錦港股票,且在2023年11月11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的受損投資者(最終以法院判決爲準)。

ST錦港稱,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公司將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內部治理的規範性,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並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披義務。

ST錦港11月1日晚同步公告,公司收到證監會出具的《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另外,公司股東西藏海涵交通發展有限公司、西藏天聖交通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收到證監會的《立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前述股東立案。

在此之前,ST錦港10月28日晚間公告,公司收到公安機關及相關人員家屬通知,因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錦州市公安局決定對公司副董事長兼總裁劉輝、副總裁兼財務總監李挺、原公司董事鮑晨欽、副總裁曹成、原公司董事長徐健等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原公司董事鮑晨欽、副總裁曹成、原公司董事長徐健被取保候審。相關案件的具體情況尚待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

據ST錦港11月1日晚最新公告,公司從公安機關獲悉,因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錦州市公安局決定對公司副總裁寧鴻鵬取保候審,期限自2024年11月2日起算。相關案件的具體情況尚待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截至公告披露日,寧鴻鵬能夠正常履職,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