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陽縣衛健系統開出首張“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近日,泗陽縣衛生健康系統開出首例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2024年5月27日,衛健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某美容館內有一名女性員工正在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工作,該美容館未提供該員工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執法人員立即開展調查。
經調查發現,正在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工作的女性員工的個人健康合格證明有效期限至2024年5月20日。該美容館使用未獲得有效個人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工作的行爲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但該美容館系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已於5月31日獲得個人健康合格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江蘇省衛生健康領域首違不罰事項清單》適用條件的規定,該美容館安排的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持有的健康合格證明自上一次健康檢查合格滿一年起,逾期未超過 15天,符合首違不罰適用條件。該局對該美容館此違法行爲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該案是衛生健康系統開出的首張不予處罰決定。
首張“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開出,既兼顧了依法行政和服務對象的需求,把握剛柔並濟的執法理念,又充分發揮了監管效能,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值得提醒的是,不予行政處罰並不等於“免責”。只有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是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才能不予行政處罰。對於有違法行爲但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後短時期內再次違法的,將依法予以嚴懲,這也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法治精神。(陳思如)
(來源:泗陽縣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