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案雖合憲限縮 大法官:5死囚案件可提非常上訴求生路

▲憲法法庭對死刑做出合憲限縮,也宣告5名死囚有機會平反。(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37名死囚聲請的「死刑存廢釋憲案」,憲法法庭20日做出合憲限縮的判決。但憲法法庭認爲,犯下強盜殺人案件的黃春棋、陳憶隆,以及曾被認定有心智缺陷的林於如、林旺仁、沈岐武,因爲有程序上保護必要,憲法法庭認爲這5名死囚可提出非常上訴,尋求翻盤。

本次釋憲標的,乃針對刑法「殺人罪」、「性侵故意殺人罪」、「強盜故意殺人罪」、「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中的死刑是否合憲,作出解釋。而憲法法庭做出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爲死刑的規定合憲。

不過憲法法庭也做出限縮,必須要是「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纔可以科處死刑。此外,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採用唯一死刑,該規定被宣告違憲。

另外憲法法庭還有提出限縮規定,若被告涉犯前開罪名時,偵查機關首度訊問時,必須有律師陪同到場;也必須在第三審採用強制辯護;若前審曾經判處死刑,第三審必須言詞辯論審理;各級法院判處死刑時必須法官評議一致決;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顯著降低」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另外因精神、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導致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憲法法庭均宣告,相關法律若有牴觸,2年內須修法,否則失效。

此外,憲法法庭也針對5名死囚做出宣示,1995年間犯下黃姓富商綁架撕票案件的黃春棋、陳憶隆,同夥就是後來獲得平反的徐自強,由於黃、陳二人最後被依照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憲法法庭宣告2人的案件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平反。

另外還有因積欠賭債、打算詐領保險金,2009年間連續殺害自己的母親、毒死婆婆及丈夫的唯一女死囚林於如,2004年間犯下基隆女人心卡拉OK店縱火5死命案的林旺仁,2007年間因賭債糾紛,槍殺友人致2死的沈岐武,這3名死囚在法院審理期間均認定有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卻還被判處死刑定讞,憲法法庭也認爲這3人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平反。

至於其餘32名死囚,憲法法庭也指出,若是死囚認爲自己的案件並非「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或是有本判決內訴訟程序瑕疵者,都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再由最高法院來審理是否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