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行小貨車駕駛慘了!警認證惡意逼重機 2罪偵辦最重可囚8年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鄭姓大型重型機車騎士26日行駛臺88線快速道路時,遭從路肩超車的水產行小貨車撞傷案,轄區的屏東警分局已對兩名駕駛製作簡單筆錄,但警方根據行車紀錄器發現自小貨車駕駛確有逼車危險行爲,已再度發傳喚通知單進一步調查,如確有危險駕車行爲,將依強制罪嫌函送法辦

▲臺88快速道路,大型重型機被撞倒在地 。(圖/民衆提供,以下同)

▲▼自小貨車、大型重型機車車禍

屏東警方說,屏東縣萬丹鄉臺88快速道路東向西(屏東往高雄方向)17.2公里處,於9月26日15時20分許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自小貨小蔡姓男子沿臺88線快速道路外側車道(東往西)行駛至肇事地點附近,往右側路肩變換車道欲超車行駛,而鄭姓男子騎乘大型重型機車沿臺88線快速道路外側車道(東往西)於自小貨車前方直行,自小貨車向右側路肩超車後,欲變換回外側車道時擦撞到大型重型機車右側手把而肇事,經測試雙方酒測值均爲0。

警方獲報後立即前往事故現場處理,26日及27日完成雙方駕駛交通事故談話紀錄,初步瞭解雙方車輛均未裝設行車紀錄器。

據悉,駕駛自小貨車的蔡男表示,超車時因內線還有車輛,才擦撞鄭男的大型重型機車;但鄭男表示,蔡男明顯惡意逼車,造成他摔車,還好他被擦撞後,迅速從快車道爬到最旁邊的避難車道,手腳身體受到擦傷,對方的行爲太惡質

警方則檢視目擊民衆所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該自小貨車駕駛人有「惡意逼車行爲」及明顯「違規行駛路肩」等行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可處6千至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牌3個月,以及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行駛於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可處3千至6千元以下罰鍰,逕行舉發。並將調閱公路總局監視系統二度傳喚蔡男到案,釐清是否涉及強制罪。

警方說,如自小貨車駕駛人危險駕駛行爲嚴重,就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同法185條之1以他法致生公衆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觸犯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相關刑責

警方呼籲駕駛人發生行車糾紛時務必保持冷靜,切勿一時衝動行爲導致憾事發生。未來也將利用勤務機會,加強對民衆交通安全宣導,增進民衆交通安全觀念,並針對危險駕駛之違規車輛加強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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